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與地 方政府協議委託收容之受服務照顧者。 第 三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為執行資源共享業務之服務費,其費額如下: 一、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七千一百元。 二、養護: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 三、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第 四 條 前條所定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 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