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十條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精確掌握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榮民(以下簡稱居
住大陸榮民)員額,訂定本要點,以供各榮家依循辦理,期能落實每
季之手指紋驗證及就養給付匯發工作。
三、對象:經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就養榮民。
四、實施時間:每年一月份、四月份、七月份及十月份各實施手指紋驗證
乙次。
五、作業規定:(作業流程圖示如附件一)
(一)寄發作業:
1、各榮家業務承辦人員應於每年二月一日、五月一日、八月一日、十
一月一日起,辦理寄發長期居住大陸就養榮民指紋驗證作業,並將
十指紋驗證紙,編列流水序號及加蓋印有單位全銜之章戳後,連同
慰問信函,分寄居住大陸榮民,請其按捺指紋後寄回榮家,上述作
業,應分於每年二月十五、五月十五日、八月十五日、十一月十五
日前完成。
2、居住大陸榮民寄回之指紋資料,各榮家應依照指紋鑑定分析表格式
(如附件二)影印放大,標示特徵點,以作為驗證分析比對之依據。
(二)驗證作業:
1、初驗作業:
(1)各榮家業務承辦人員負責初驗作業,依據榮民原捺印之指紋檔案卡
及寄回之驗證紙製作指紋鑑定分析表,經由目視及標線方式分析、
比對,十指中有一至二指特徵點,達到指紋鑑定標準者(十二點特
徵相符),即可確認榮民指紋驗證符合,匯發每季之就養給付。
(2)榮民指紋經分析比對,十指標示之特徵點經查驗均不符合者,榮家
即重行寄發驗證紙實施複驗。並暫停發給就養給付。
2、複驗作業:
(1)各榮家經初驗二次比對均未達指紋鑑定標準者,將指紋資料製作指
紋鑑定分析表併同二次比對指模驗證紙報會,由本會複檢後送法務
部調查局複驗。
(2)經調查局複驗,仍無法辨識者,即行停止就養,並請其親自回台驗
證或列為年度派員赴大陸訪查對象。
3、榮家完成榮民指紋初驗符合,並已匯發給付之部分,仍由本會隨機
抽取百分之十榮民指紋驗證資料,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進行複驗,凡
經複驗不合者,即追究責任。
4、前項經調查局複驗不合者,通知所屬榮家即行停止就養,並按規定
追繳已發每季之就養給付。
(三)指紋檔管理作業:
1、檔案建立:
(1)申請赴大陸地區居住之榮民,應建立指紋檔案卡三份,除留存一份
於榮家外,其餘二份於十日內備文報會,由本會統一保管及另建電
腦指紋檔案儲備(用)。
(2)留存於榮家之榮民指紋檔案,除妥為保存外,應運用掃瞄機具,建
立電腦指紋檔案,作為爾後電腦指紋比對使用。
(3)內、外住就養榮民已自願建立之指紋檔案卡(一式二份),均由各
安置榮家,運用掃瞄機鍵入電腦檔案外,並應妥善個案分袋裝置儲
存備用。
2、檔案歸檔:
(1)已核准回鄉居住榮民之二份檔案卡,由本會分類移存歸檔。留存榮
家之檔案卡,由各榮家個案分卷妥善歸檔儲存。
(2)居住大陸榮民每季寄回之指紋驗證資料、指紋鑑定分析表由各榮家
依年度、時間建立指紋驗證檔案列管,俾利日後複驗及查證。
六、本會配合年度施政計畫,針對指紋驗證無法辨識之居住大陸榮民,派員
赴大陸親訪驗證為其重新捺印十指指紋,並與訪問者合影,照片註有日
期,並將其指紋印模攜回建立指紋檔,作為日後驗證之依據;凡經訪問
未遇、地址遷移、且無法證明其存活者,即按規定辦理停止就養。
七、年度內,凡有經核准居住大陸榮民,其原建立指紋檔案之雙手,因不可
抗力事由致雙手截肢,無法辦理指紋驗證者,應個案檢附診斷證及載有
照片之生存公證書報會核處,並列為年度派員訪問對象,協助建立雙腳
指(掌)紋檔案卡(一式三份),做為後續就養給付驗證核發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