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法務部提供之退
除役官兵刑案資料安全,維護退除役官兵個人隱私及防止資料不當使
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為執行業務需要,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輔導條
例)第三十二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輔導
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服
役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經由資料交換作業,取得法務部提
供之退除役官兵刑案資料。
三、名詞定義:
(一)退除役官兵:係指輔導條例第二條及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列
之人員。
(二)業務管理單位:本會負責退除役官兵停權、復權之業管處。
(三)資料管理單位:本會負責資料登鍵之業管處。
(四)連線查詢人員:經申請核可,賦予帳號、密碼,可網路連線查詢退
除役官兵資料者。
(五)系統管理人員:負責本會資料庫之安全人員。
四、法務部將退除役官兵刑案資料,以加密方式傳送本會,經資料管理單
位解密後,交由業務管理單位使用。業務管理單位依輔導條例第三十
二條、服役條例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清查確認應喪失或停止
權益之退除役官兵資料,匯入本會資料庫或送交資料管理單位登入本
會資料庫。
五、法務部傳送至本會資料管理單位之資料,由業務管理單位辦理喪失或
停止權益之專責人員運用保管,並列入移交業務管制,不得直接轉交
其他單位使用;業務管理單位使用資料查證及辦理喪失或停止權益處
分時,應依規定隱藏部分資料(如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確實完
成公文書歸檔作業。
六、連線查詢人員應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嚴禁借予他人使用,離職或調
整職務時應停止使用。
七、連線查詢人員作業結束或離開電腦時,應即登出使用系統,避免帳號
及密碼遭人盜用或未依規定私自查詢;使用完畢之書面或電腦媒體資
料應予銷毀、消磁,專案性質之名條及清冊資料,亦同。
八、本會應指派專人保管及維護網路連線設備,以確保功能及設備正常。
九、每日操作查詢之數量及對象,管理系統均留有歷史紀錄檔,非業務相
關資料,不得連結查詢。
十、系統管理人員如發現資料查詢有異常現象,應依權責會同政風單位查
明後簽報處理。
十一、本會業務管理單位應對本要點所列之各項查詢規定及資料使用狀況
,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查核,並做成稽核紀錄,如發現有異常現象,
應即時會同政風單位處理。
十二、使用退除役官兵刑案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及其他保密
規定,防止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