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本會及所屬機構
管理出版品著作權及其授權使用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應自就職本會及所屬機構之日起,以契約約定中
華民國為著作人,並以本會或所屬機構為代表機關。
三、本會及所屬機構出資聘請本機關(構)以外法人或自然人所創作之著作,
其著作權之約定,應以本會或所屬機構為代表機關,與其簽訂書面契
約,並視實際需要擇定下列方式:
(一)以中華民國為著作人,其著作權歸中華民國享有。
(二)以受聘人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歸中華民國享有。
(三)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而約定將著作財產權歸中華民國享有,著作人
並同意不對中華民國及所再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四)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而約定著作財產權讓與中華民國享有,得不限
時間、地域、內容及方法,自行或再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著作人
並同意不對中華民國及所再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四、本會及所屬機構出資聘請本機關(構)以外法人或自然人所創作之著
作,原則不與受聘人共有著作權,因情況特殊必須與受聘人共有著作
權時,應於契約中明定本會及所屬機構得獨立行使該著作權,無須取
得受聘人之同意。
五、本會及所屬機構以邀稿、徵稿方式本機關(構)以外之法人或自然人
之著作時,應要求參賽者或投稿者簽署著作權或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
書。
六、本會及所屬機構應於著作權相關契約中明定「保證條款」及「協助訴
訟條款」,其內容如下:
(一)保證條款:
要求受聘人保證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權,如有違反,應對侵害他人著
作權情事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對本會及所屬機構因此肇致之損害負
賠償責任。
(二)協助訴訟條款:
要求受聘人於他人指控本會及所屬機構侵害著作權之情形時,有協
助本會及所屬機構訴訟之義務。
七、有關著作權之約定方式,應先以適當管道使相對人知悉。
八、本會及所屬機構出版品應於版權頁或外盒加註著作權管理訊息,說明
著作權歸屬及授權管道或聯絡途徑(範例如所件一)。
九、本會及所屬機構出版品授權利用,應先確定已取得著作財產權,並由
原出版單位依請求對象、用途及範圍,考量有採收費方式授權必要時
,將授權內容及收費金額簽陳權責長官核定,授權所得全數納入本會
年度歲入。
十、本會及所屬機構出版品授權他人利用時,應以書面契約約定,並就著
作財產權人標示、商業或非商業性、禁止改作、相同授權方式分享等
事項,約定授權方式條款,其意涵說明及授權方式如所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