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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員工協助方案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80049591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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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落實本會員工協助方案
    ,特依行政院所屬及地方機關學校員工協助方案,訂定本要點。

二、任務:
(一)本會員工協助方案宣導、推動、諮詢之提供及指導。
(二)在同仁遭遇工作、生活及健康上之困難時,給予支持、關懷與協助,
      並建立單位內部問題之發現及通報機制。
(三)協助並關懷新進人員,加速對組織環境的認識,縮短適應期。
(四)各項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建議。
(五)其它員工協助方案促進事宜。

三、 編組成員:
(一)本會員工協助方案推動小組(以下稱本小組)由人事處處長及副處長
      分別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並為委員,其餘委員由各單位推薦人員
      擔任,人事處為秘書單位。
(二)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外,委員依任務區分為關懷員及聯絡員,須具備
      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服務項目相關領域專長(例如心理、法律、醫療、理財及管理等)。
    2.熟悉單位事務並於本會服務至少一年以上。
    3.人際關係良好,且具服務熱忱。

四、本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召開,由召集人召集
    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單位)
    代表列席。

五、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任二年,任期屆滿由本小組秘書單位重
    新會請各單位推薦。任期內出缺時,由其原單位另行推薦人員遞補,並
    通知本小組秘書單位,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 一般規定:
(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小組秘書單位相關經費項下支應。邀請外部學
      者專家列席會議,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
      給出席費。
(二)各單位對本小組委員及接受關懷服務之同仁,應提供必要之配合及協
      助。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