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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進政風人員實務見習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1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輔政字第1020061295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政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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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政風機構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及本會實際狀況辦理。


二、目的:
    期能透過短期之實務見習,使本會會屬新進政風人員,能初步瞭解本
    會推行政風工作之實況及全貌,並具有實際推動業務之知識及能力,
    俾便日後本職政風業務之推動及協調配合。


三、見習對象:
    會屬新進政風人員,每期以一至三人為限。


四、見習時間:每期乙週。


五、見習地點:本會政風處。


六、具體作法:
(一)自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本會新進政風人員,於任職命令生效並
      向該單位報到一個月內,由本會調訓之。
(二)依新進政風命之職務,區分為主管及非主管職,就本會現階段政風
      工作重點,結合政風實務經驗,擬訂見習科目,由本會政風處具實
      務工作經驗之人員,以現場指導學習方式承訓之。
(三)新任職務為主管者,由政風處副處長擔任指導人;新任職務為非主
      管職者,由政風處科長擔任指導人。
(四)指導人應對見習人填妥「新進政風篆見習計畫表」(如附表一、二
      ),依見習科目分別擇定承訓參謀,由政風處處長核定後,即指導
      見習人員按附表之科目、時間,與承訓參謀見習相關科目。
(五)實務見習結束前,應對見習人以口試、筆試、實作等方式測驗之,
      以驗證見習成效,測驗成績並並列該員平時考核參考。


七、見習科目:
(一)主管職務:
      1.本會及各業管處簡介
      2.政風體系及沿革
      3.政風相關法規
      4.端正政風行動方案
      5.查察方式、技巧暨各類型機構特性及有關案例。
      6.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7.工作通訊
      8.政風法令宣導
      9.公務機密維護
     10.預妨危害或破壞事件
     11.監標、監驗執行
     12.電腦簡介及文書處理
     13.其他有關事項
(二)非主管職務:
      1.政風體系及沿革
      2.政風相關法規
      3.端正政風行動方案
      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5.政風法令宣導
      6.公務機密維護
      7.預妨危害或破壞事件
      8.監標、監驗執行
      9.電腦簡介及文書處理
     10.其他有關事項


八、一般規定:
(一)見習人員,應於每日上午八時卅分至政風處報到,見習時間與本會
      作息時間相同。
(二)見習人員之早、午餐可至本會地下餐廳用餐;除居住臺北地區者外
      ,其住宿由本會協調解決之。
(三)見習時間,其差旅訓練費用之請領,悉依其本單位規定。
(四)參加見習人員之確實時間,於見習前三日以電話通知,不另行文。


九、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函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