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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11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輔政字第1020061152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政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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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法務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十日法八一政字第一六八八二號函辦理
    。


二、目的:為落實各機關政風業務執行,改進工作缺失,提高工作績效,
    發揮政風機構功能,應實施督導考核工作。


三、實施方式:
(一)定期督導:依所訂定之督導計畫,於每年下半年督導乙次。
(二)個案督導:針對個案執行過程,依據進度、工作需求,隨時簽報督
      導。
(三)臨時督導:以「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所列工作為範圍
      ,以選樣抽查方式,作不定期督導,隨時簽報核准後實施。


四、督導編組:
(一)定期督導:分組實施,每組以二至三人,由本會政風處相關業務科
      人員組成,督導對象以各級政風機構為原則,必要時得指定增加其
      他單位(如服務處、農場等)。
(二)個案督導:視個案工作進度之需要,指定承辦人員及參與人員隨時
      實施。
(三)臨時督導:針對業務執行偏羞缺矢之相關政風機構,由政風處隨時
      派員督導。


五、作業程序:
(一)督導準備:
      1.定期督導:擬訂細部督導計劃,釐定評分標準,奉准後通知各受
        督導政風機構預作準備。
      2.個案、臨時督導:擬訂督導範圍及要求,依個案狀況或業務執行
        偏差、缺失情形,由業務督導科選派適當人員擔任督導。
(二)督導執行:
      1.定期督導:依據督導範圍要項,先瞭解該機構實際工作狀況及績
        效,並調閱有關文卷資料,以資參證,必要時舉行工作座談會,
        交換意見,發掘問題,改進缺失。
      2.個案、臨時督導:先檢查工作計畫、進度,實際執行情形、狀況
        ,並參閱有關資料,以瞭工作是否落實或偏差缺失原因,並交換
        意見,導正缺失。
      3.督導人員應將發掘之各項工作優缺點,依據具體事實,詳實記錄
        ,備作考核依據。
(三)總結檢討:定期督導結束後,督導人員應確實考核各受督導政風機
      構工作之優劣名次,並列入考績參考。


六、一般規定:
(一)督導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年預算。
(二)本會依本要點策訂「督導工作計畫」(另頒),俾實施督導。
(三)本要點自八十二年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