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編撰本會、各單位與
所屬機構大事記及誌,律定大事記與誌之記載要項及作業規定,特訂
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會大事記:
(一)記載要項:
1、總統與行政院院長指示有關本會業務事項。
2、本會法令規章之制定、修正、廢止等事項。
3、本會舉行各種重要集會內容及主持長官講話要點。
4、中、外重要人士或團體拜會、訪問、參觀等事項。
5、主任秘書以上長官對榮民及本會員工等獎勉或轉頒勛獎等事項。
6、對好人好事、各類楷模(績優、模範)人員表揚、召見及獎勵事
項。
7、主任秘書以上長官參與之重要活動及有關業務重要決定事項。
8、上級長官或立法、監察委員等視察本會及所屬機構情形。
9、本會舉辦各種考試事項。
10、本會單位主管以上及所屬機構首長之人事異動事項。
11、單位業務之擴展、創新及年度性重大業務之執行事項。
12、本會所屬機構之重大興革及重大事件。
13、年度計畫及其他重要計畫事項。
14、其他重大事項。
(二)作業規定:
1、大事記為本會重要文獻之一,各單位應指定人員辦理。
2、大事記應按日記載,一條一事,分條列舉,內容儘可能包括人、事
、時、地、物各項要件。
3、各單位按上述記載要項及依附件一格式每月彙整及摘列重要工作事
項,於次月十日前簽奉主管核定後送綜合規劃處彙辦,並自行保留
一份。
4、綜合規劃處按月彙整各業管單位核定之重要工作事項,並於每年六
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大事記彙編簽請付印,函發(送)有關單位運用。
三、所屬機構大事記:
(一)記載要項:
1、機構之籌備,成立及擴(改)編事項。
2、重要人事之任免到離事項。
3、內部組織單位之成立、改選、開會及其重要決定事項。
4、各項業務會議及其重要決定事項。
5、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陳核、奉准、實施及完成事項。
6、上級重要命令,指示與交辦事項及執行情形。
7、有關視察、考察、訪問及參觀事項。
8、假移交辦理事項。
9、機構首長出席上級或有關機關重要會議事項。
10、機構內部作業規定之擬訂、陳報、奉准函發實施事項。
11、重要資產(土地設備等)之接管、購置及使用事項。
12、研究發展工作之辦理及所獲成果(效)事項。
13、產品承製訂約交貨銷售事項。
14、各項工程之開工及完成事項。
15、承辦(包)工程之訂約、開工、完工及驗收事項。
16、榮民重大成就與好人好事及其表揚事項。
17、災害及意外事件之發生及搶救事項。
18、重大愛民及為民服務事項。
19、對外業務合作計畫及接受有關補助經費事項。
20、重大節日各項慶祝活動事項。
21、事業經營事項(農林、事業機構)。
22、職技訓練班期、項目及開、結訓事項(職訓中心、服務機構)。
23、外介安置榮民成果事項(職訓中心、服務機構)。
24、醫治疑難重症可做醫療學術病歷事項(醫療機構)。
25、調解榮民糾紛及維護榮民權益事項(醫療、服務、安養、農林機
構)。
26、文化康樂活動及競賽事項。
27、文化資產保存運用相關事項。
28、其他重大事項。
(二)作業規定:
1、大事記為各機構重要文獻之一,應指定人員辦理及保管,並列入交代。
2、大事記應按日記載,一條一事,分條列舉,內容儘可能包括人、事、
時、地、物各項要件。
3、各機構大事記應按上述記載要項及依附件一格式按月彙整及摘列重要
工作事項,於次月十日前送(寄)本會業管單位備查,並於每年六月
底前完成上年度大事記簽請彙編成冊並送(寄)本會業管單位備查。
四、所屬機構誌:
(一)編撰要項:
1、成立沿革:記述機構籌設或接管經過、成立時間、組織演變及任務。
2、所在地環境:機構所在位置、面積及附近之交通狀況。
3、建築設備:房舍、裝備及機具概要。
4、人事異動:列述歷任正、副首長及所屬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異動情形。
5、施政概況:將機構歷年主要任務辦理情形及重大措施績效概要記述。
6、榮民安置狀況:依附件二格式列舉近五年安置狀況。
(二)編撰規定:
1、誌應冠以各機構全銜,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
醫院○○分院院誌」。
2、誌為各機構重要文獻之一,應指派人員辦理及保管,並列入交代。
3、誌應於每年元月份編撰一次,除保存原有資料外,並將上年份新資
料增編補充,增編部分每年二月底前送(寄)本會業管單位一份備
查。
4、誌一律使用活頁,每一要項單獨撰述,一頁不敷編寫時,使用續頁。
5、封面式樣如附件三。
五、一般規定:
(一)本會業管單位視需要每年派員檢查所屬機構大事記記載及誌編撰情
形,並列入單位年終績效考評項目。
(二)相關記載資料紙張,均採A4報表紙,word 18號標楷體版本雙面印
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