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本部各單位及所屬各機構於接受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時,依本
注意事項辦理。
二、會本部各單位及所屬各機構對於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案,應審酌
下列事項,並報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以為准駁:
(一)採訪者有無文化部核發之記者證。
(二)申請採訪是否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之行程表內容相符。
(三)考量業務性質是否接受採訪。
(四)申請人所屬媒體之前次新聞人員是否於採訪結束後配合提供本會刊
播報導剪報或影帶。
三、會本部各單位及所屬各機構獲准接受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時,應
由發言人或獲授權人員代表發言。
四、受訪之所屬機構,對於採訪之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有未依規定申請或
其他異常行為者,應即停止採訪,並即時向業管處、行政管理處及
所屬機構之政風人員反映。
五、受訪之會本部各單位或所屬機構於採訪結束後,應請大陸地區新聞
人員儘量提供刊播報導剪報或影帶供參。受訪之單位或機構接獲報
導剪報或影帶後,應複製副本函送行政管理處續辦分送文化部及行
政院大陸委員會等相關事宜。
六、受訪之會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構,於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結束後
五日內,將採訪紀錄函送行政管理處再分送文化部及行政院大陸委
員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