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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駐衛警察小隊勤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輔行字第1060070642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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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會本部駐衛警察
  小隊勤務功能,維護本會榮光大樓及學員宿舍等警衛區域之安全與秩
  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會本部駐衛警察小隊之勤務管理,由行政管理處統籌辦理,其升遷、
  獎懲、考核、訓練及解僱等事項,另定之。


三、會本部駐衛警察小隊置小隊長一人,由本會行政管理處就其中品德良
  好、具服務熱忱及領導才能者,簽奉核准後擔任;任期中有重大缺失
  或不適任情形者,得隨時撤換其職務。

四、
會本部駐衛警察之職責如下:
(一)小隊長:
 1、綜理駐衛警察小隊一般行政業務工作(含相關公文處理、隊員之考
   評、勤務調度、值勤督導等)。
 2、
協助大門口警衛安全相關事宜(含民眾陳情等事宜),必要時得配
   合輪值勤務。夜間及非上班日,遇有緊急狀況,應於二小時內返回
   會本部接受值日官指揮,並得依規定申請補休假或加班費。

 3、隊員請假時,視需要配合支援勤務工作。
 4、隊員因事代(調)班,協助調整勤務工作,並將代(調)班單陳本
   會行政管理處核准。

 5、每月二十日前將次月之「會本部駐衛警察勤務輪值表」陳本會行政
   管理處核准後實施。
 6、
督導隊員定期裝備維護。
 7、協助辦理本會駐衛警察小隊之制服及裝備更新採購。
 8、督導維護隊部之環境整潔。
 9、
上班時間每日至少二次不定時巡視、督導各崗哨值勤情形,並填具
   「勤務督導紀錄簿」於每週一上午陳本會行政管理處批示。

10、上班時間每日上午應將前一日之值勤紀錄簿陳本會行政管理處批示
   。
11、
接受本會行政管理處及主任秘書以上長官臨時交辦事項。
(二)
值勤人員:
 1、負責會本部內外周邊巡邏查察。
 2、維護大門口出入、會客室及學員宿舍安全與秩序。
 3、
預防、排除及處理警衛區內危安事件。
 4、
會本部車道出入車輛之交通管制。
 5、
協助處理陳情、請願及突發事件。
 6、
駐衛警察小隊之裝備保養及維護。
 7、
值勤人員交接班時,接班人員應提前十分鐘辦理交接,接班人員未
   到達時,交班人員不得先行下班,並於完成交接班後依規定程序報
   告處理。

 8、值勤人員下勤務前應確實填具值勤紀錄簿,並完成交接工作。
 9、維護各崗哨及隊部之環境整潔。
10、接受本會行政管理處及主任秘書以上長官臨時交辦事項。  

五、每月駐衛警察小隊勤務輪值表,應依下列原則排定:

(一)值勤人員每人每週以四十小時為原則,必要時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
   服勤時間。

(二)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不留空隙。

六、會本部駐衛警察應依每月排定之「會本部駐衛警察勤務輪值表」值勤
  ,如因事需代(調)班者,應填具「會本部駐衛警察小隊輪值代(調
  )班申請單」,交由小隊長陳本會行政管理處科長以上長官核准後實
  施,並受行政管理處管制。情況緊急無法事
  先報准者,得先行與其他隊員協商代(調)班,並於告知小隊長後實
  施,事後應即填具「會本部駐衛警察輪值代(調)班申
  請單」並述明理由補正程序;其代(調)班理由未經權責長官同意者
  ,以曠職論處。


七、駐衛警察人員逾每週四十小時之延長服勤時間,得依規定申請補休假
  或加班費;如遇天然災害或颱風期間,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值
  勤人員仍正常上班且逾每週四十小時以上服勤時間者,亦同。


八、請假作業規定:
(一)請假人員應事先填妥假單陳核,同一時段每班次准予請假一人,每
   日合計不得逾三人。
(二)
患重大疾病需長期請假者,檢附醫院證明,陳本會行政管理處核准
   ,不受前款請假員額之限制。

(三)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定放假之民俗節日(春節、清明節、端午
   節、中秋節等)輪值上班者,給予補休假。

(四)駐衛警察員額如有異動,請假人數之規定由行政管理處視情形調整
   之。

(五)每月休假人員由小隊長依當月勤務班表排休實施;其他請假及加班
   補休相關事宜,比照本會職員規定辦理。


九、服勤注意事項:
(一)共同事項:
 1、值勤時應著制服,配備齊全,夜巡勤務時應帶手電筒。
 2、準時接勤,不得延遲誤時。
 3、值勤時應保持服裝整潔、儀態端正、精神良好,服務熱忱,親切自
   然。

 4、值勤時不得擅離崗位、嚴禁打瞌睡、吃零食、吸煙、閒談嬉笑、使
   用電子行動裝置瀏覽、遊戲、傳訊與聊天等非關值勤之行為。

 5、接聽公務電話時,應將接聽時間、發話人單位、姓名及對話內容等
   詳實記錄於交接簿內;情節重大需立即處理者,應即向行政管理處
   或值日官報告並協助處理。

 6、上班時間,警衛區內發生危安或災害事件,應立即報告行政管理處
   ,夜間及非上班日應報告值日官,並報警處理;倘發生刑案或發現
   爆裂物,並應保持現場完整。

 7、危安事件應依規定通報並請求隊員支援,如發現現行犯,應視狀況
   報警處理之。

 8、上班時間,遇有重大事件或新聞媒體採訪,值勤人員應迅速通報行
   政管理處,不得任意對外發言。夜間及非上班日應通報值日官處理
   。

 9、上班時間,接受行政管理處之指揮、調度及臨時任務分派,夜間及
   非上班日接受值日官指揮,不得推委怠慢。

10、值勤人員應將所見狀況詳載於「值勤紀錄簿」,下勤務時確實交接
   。

11、遇有民眾陳情、抗議等事件時,應嚴格管制門禁,以避免陳抗人員
   侵入滋擾、破壞及損毀設施等非法行為,並報警處理;上班時間,
   應即通報政風處、服務照顧處、行政管理處及陳抗事件主政業管處
   、會等至現場處理,夜間或非上班日,應通報值日官處理。

12、值勤遇天然災害(如颱風、火災、豪雨及地震等)期間,配合執行
   災防應變措施。

(二)各崗哨勤務注意事項:
 1、大門勤務:
 (1)維持大門前淨空及秩序,保持暢通。
 (2)各級政府機關洽公人員佩帶機關識別證者,應電話通知受訪單位
    同意後放行。

 (3)其他洽公與會客人員應引導至會客室辦理會客登記。
 (4)洽公與會客人員有攜帶違禁物品之嫌者,如外觀無法辨識,應予
    盤問或為必要之檢查。

 (5)提高警覺、注意出入人員動向及監視器畫面,做好特別狀況之應
    變準備。

 2、會客室勤務:
 (1)詢問訪客身分及來訪目的,請其出示身分證明,並填具「訪客登
    記簿」。

 (2)訪客如欲進入辦公室洽公,需先聯絡受訪者徵詢同意後,由專人
    引導始得放行。
 (3)
訪客未換本會證件者,嚴禁進入辦公室,對強行進入者,應立即
    回報並報警處理。

 (4)訪客如欲將車輛停放地下室停車場,應先換發臨時停車證並通知
    車道崗哨來賓車號;若無停車位,不得進入地下室停車場;卸貨
    車輛可暫停卸貨,惟不得逾三十分鐘。
 (5)
與車道崗哨保持聯繫,掌握人員進出狀況,必要時由備勤人員或
    親自查看停車場狀況。

 (6)維護崗哨及其周圍環境之整潔。
 3、
備勤勤務:
 (1)備勤人員應著制服於隊部待命。
 (2)協助支援各崗哨值勤人員用餐及如廁。
 (3)配合指示監看電視新聞報導,如發現有關榮民(眷)或與本會暨
    所屬機構相關之新聞報導,應立即通報業管處,如為下班時間或
    例假日,應通報值日官。

 (4)隊員請假時替代其勤務。
 (5)負責定時、定點之巡邏任務。
 (6)維護隊部環境內務整潔及裝備保養。
 4、車道勤務:
 (1)維持崗哨前車輛秩序,保持車道暢通。
 (2)來賓車輛、展示或工程車輛應依規定至會客室換證後始可放行,
    無停車證者,嚴禁進入地下室停車場。

 (3)會屬機構洽公車輛於車道崗哨由值勤人員換發臨時停車證後,准
    予進入地下三樓停放。

 (4)未辦理會客之來賓車輛,禁止進入地下室停車場,擅入者,報警
    處理。

 (5)上班時間,每日七時至九時、十六時三十分至十八時三十分二個
    時段,及平時有車輛進出時,值勤人員應於車道入口前協助指揮
    交通,維護人車安全,並登記來賓車輛之車號及進出時間。

 (6)對載有貨品之非公務車輛(廠商)進出車道時,若外觀無法辨識
    其貨品內容,應留意是否載有危險物品或違禁品,必要時,得予
    以攔檢,確認安全後始得放行。
 (7)
與會客室值勤人員保持聯繫,以掌握車輛進出狀況。
 (8)維護車道崗哨及周圍之環境整潔。
 5、巡
邏勤務:
 (1)每日八時、十五時、二十三時,巡查各巡邏點,並於巡邏表簽名
    。

 (2)巡邏區域包含榮光大樓各樓層及學員宿舍周圍。
 (3)發現下列事項應立即處理:

   ①遇火警時。
   ②夜間辦公室無人,門窗及水電未關時。
   ③如發現狀況立即依程序通報小隊長、業管處主管或總值日官,必
    要時應報警處理。
   ④其他緊急處理事項。

 (4)發現前列事項或其他特殊狀況無法立即處理時,應陳報業管處主
    管,不得隱匿或虛報。 
 (5)
巡邏時不得吸菸、吃零食閒談、嬉笑。
  
6、學員宿舍勤務及安全維護:
 (1)
宿舍內、外及周邊查察。
 (2)住宿人員進出掌握及安全維護管理。
 (3)預防、排除及處理危安事件。
 (4)配合、會同有關處、會實施安全檢查。

十、駐衛警察之在職訓練,由行政管理處妥予規劃,並得編列預算,延請
  警務專才教練來會講習,或協調參與轄內警察機關年度訓練計畫施訓
  。所需經費由本會行政管理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