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使未設政風單位之機
構,順利推展廉政工作,遴選適當人員兼辦政風業務(以下稱兼辦
政風業務人員),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遴選條件:
(一) 品德端正。
(二) 操守廉潔。
(三) 工作熱忱。
三、設置程序:
(一) 人員遴選:由未設政風單位之所屬機構副首長擔任為原則,副首長
因故不能兼任,由首長推薦適當人員報會審核。副首長出缺時,由
職務代理人暫任。
(二) 核派程序:由機構首長填具推薦表(格式如附表)報本會核定後,
以機構名義發布兼辦令函。
(三) 異動限制: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非因調離原機構或品操風紀等特殊因
素,經本會核定者,不得任意更換兼辦人員。
(四) 職務訓練:由本會或地區政風工作責任區,每年辦理相關講習、訓
練或座談會,以增進廉政工作觀念與知能。
四、工作事項: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職掌為承機構首長之命,並接受上級政風單位之
指導,及地區政風工作責任區輔導,兼辦下列事項:
(一) 廉政宣導。
(二)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
倫理事件)之通知、知會、登錄建檔及諮詢事項。
(三) 協助機構首長查察單位不良風氣、蒐集員工反映意見及自主性業務
稽核等事項,適時提供興利防弊具體改善措施。
(四) 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五) 機構公務機密及安全維護之宣導、掌握、通報、協處及其他配合事
項。
(六)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之宣導及諮詢。
(七) 接受地區政風工作責任區負責機構之案件調查、業務訪問、業務稽
核及工作輔導等事宜。
(八) 上級政風機構或機構首長指示辦理之有關政風事項。
五、工作考核:
(一) 個案獎勵: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主動發掘弊端或機先防範貪瀆不法及
安全事件於未然者,由本會主動辦理獎勵。
(二) 績優表揚:本會每年定期實施工作考評,辦理績優兼辦政風業務人
員獎勵。
(三) 懲處規定: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如涉有違反廉潔誠信、公務員廉政倫
理規範、保密義務或其他有損政風優質形象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
處理外,並得由機構首長建議或本會逕予解除兼辦政風業務。
六、本會所屬兼辦政風業務人員為無給職。但因執行業務所需交通及加
班等費用,得於各該機構依規定核實報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