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及所屬機構於災害或
特殊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迅速通報採取各種必要之緊急應變措施,防
止災害或事故擴大,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損害:
(一) 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重大火災、爆炸、公共氣體與油料管線、水利設施災害、陸上交通事故、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動植物疫災、職業災害、森林火災等災害。
所稱特殊事故,指不能預見之非尋常重大事故,範圍如下:
(一)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因意外死亡、食物中毒者。
(二)民眾陳情請願事件,研判將發生危安衝突性質或具體危險情狀者。
(三)其他事件經研判將有重大影響或形成輿論新聞關注者。
三、本會及所屬機構應編成應變處理小組(本會災害應變中心、業管處緊急應變
小組、所屬機構緊急應變小組),其開設時機如下:
(一)本會災害應變中心:(編組表如附件一)
1、 所屬機構轄管範圍發生重大災害,有必要採取緊急應變對策時。
2、 災情有擴大之跡象,經業管處通報有必要提升應變處理層級時。
(二)業管處緊急應變小組:
1、所屬機構遇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時,需本會協調其他機關(構)協助處理時。
2、災情或事故有擴大跡象,有必要採緊急應變對策時。
(三)所屬機構緊急應變小組:服務區域發生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必須集結
多方人力與資源採取應變措施時。
四、應變處理小組開設方式:
(一)本會災害應變中心:
1、由業管處主管建議或依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指示成立。
2、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超出本會處理能力時,應即向行政院、行政院災害防
救辦公室、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陳報災情,請求支援救災。
(二)業管處緊急應變小組:
1、由業管處主管視需要自行成立。
2、凡涉及二個單位以上之權責,應由最先接獲訊息之業管處會同其他相關單
位,立即召開緊急會議,協調指揮調度事宜。
3、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超出本會處理能力時,應即向行政院、行政院災害防
救辦公室、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陳報災情,請求協助救災。
(三)所屬機構緊急應變小組:
1、依本會指示或機構首長視需要自行成立。
2、重大災害或特殊事故超出機構處理能力時,應即向本會及地方政府災害權
責機關(單位)請求協助救災。
五、應變處理小組開設後運作地點:
(一)本會災害應變中心:設於本會十六樓災害應變中心。
(二)業管處緊急處理小組:設於業管處辦公室。
(三)所屬機構緊急應變小組:設於所屬機構會議室或適當之辦公處所。
六、緊急通報體系、時限: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含派出單位)接獲災害或特殊事故訊息後,除應迅速掌
握全般狀況予以處置,並依「邊通報、邊處置」原則,於三十分鐘內循
以下三個體系回報:
1、值日體系:非上班期間所屬機構值日員向本會值日員通報。
2、業務體系:所屬機構首長向本會業管處通報。
3、主管體系:所屬機構首長向主任秘書、業管副主委及主任委員通報。
(二)通報作業按通報與處置要領(如附件二)、通報處理流程(如附件三)
辦理,業管處及所屬機構並應視災情規模程度,依災害緊急通報規定第六
點附表一、附表二通報相關層級單位。
(三)會本部公共處所發生災害時,行政管理處應即動員救災處置,並回報主任
秘書、業管副主委及主任委員;若災情嚴重,應向臺北市軍、警、消、醫
等單位請求協助救災。
七、緊急通報注意事項:
(一)災害或事故通報應以電話為主,傳真、電子郵件及揪科群組、簡訊為輔。
應保留相關紀錄作為通報憑據。
(二)各級值日人員對災害或事故之確認及處置結果回報,應力求其時效、正
確、可靠性,避免發生延誤、疏失、漏報等情事。
(三)各業管及所屬機構緊急應變小組對災害或事故,經長官指導及處置作業後
,應對狀況研判其後續發展,隨時提高警覺,掌握最新動態回報。
(四)依其他法令應通報之事項,依其規定辦理。
八、附則:
(一)業管處應建立專責人員緊急聯絡名冊,送綜合規劃處彙整置於值日室備用
,如有人員異動,應隨時通知更新;所屬機構專責人員緊急聯絡名冊由業
管處彙整備查。
(二)所屬機構平時應強化與地方政府間之橫向聯繫及簽署支援協議,如重大災
害或事故發生時,適時提供或請求資源協助。並依機構特性,訂定緊急應
變計畫,送業管處備查;建立緊急聯絡名冊及相關支援協定單位之通聯資
料備用。
(三)災害或特殊事故之新聞發布、處理等相關事宜,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加
強災害事件對外說明原則、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危機事件新聞處理作業原則
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新聞處理精進作業要點等相關
規定辦理。
(四)災害防救應變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處理作業執行情形,業管處應列入業務
督導重點,遇有重大優劣事蹟時,專案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