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暨「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之
規定,參酌本會工作需要訂定之。
二、目的:
為健全政風組織功能,提高政風人員素質,提昇工作績效,以達端正
政風,維護安全之目的。
三、考核責任區分:
(一)本會政風處處長、副處長、科長:按權責負責所屬政風人員之平時
考核。
(二)各一級機關首長:負責本機關政風機構主管之考核。
(三)各一級政風機構政風主管:負責本機構政風人員及所屬二級政風機
構主管之考核。
(四)各二級政風機構主管:負責本機構政風人員之考核。
(五)各級對政風人員之考核結果,分依系統統送本會(政風處)複評。
四、考核內容:
(一)工作績效:學識經驗、專業素養、工作方法、連繫協調、作風立場
之表現。
(二)言論行為:平日言論態度、社會關係、接觸對象及公餘活動。
(三)生活嗜好: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嗜好及享受情形。
(四)品德操守:忠勤信實、廉潔操守、待人接物、寬厚風度情形。
(五)綜合考評:對生活、工作、品德等作綜合考評,對是否適應現職,
應作客觀平實具體說明,並建議處理意見。
五、一般規定:
(一)各級政風機構政風人員平時考核每年七月、十二月前各辦理一次。
(二)各級政風機構人員平時考核之結果,列為年終考績及人事運用之參
考。
六、本要點自八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