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學員宿舍之管理、
使用與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員宿舍僅供會屬機構來會受訓、講習、洽公人員及本會替代役役
男住宿(以下稱住宿人員)。非屬住宿人員,本會不提供住宿。
三、參加受訓、講習之住宿人員,由承辦單位造具住宿需求名冊,於住
宿前三日送交行政管理處辦理。來會洽公住宿者,持相關證明於住
宿前一日,向行政管理處辦理臨時住宿申請登記。
四、完成住宿登記之受訓、講習、洽公人員,應於當日晚上二十二時前
向宿舍管理人員報到及進住。
五、本會年度訓練、講習計畫之住宿人員,其盥洗用品及寢具洗滌所需
費用,由承辦單位訓練經費支應。來會洽公住宿者,由本會一般事
務費項下支應。
六、受訓、講習、洽公之住宿人員,由行政管理處造具住宿名冊函知所
屬機構;住宿人員不得再請領出差住宿補助費。
七、申請住宿優先順序以行動不便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外縣市學員為
最優先;其他人員以戶籍所在地為準,距離本會地點較遠者(如外島
、東部、中南部)為優先。
八、學員宿舍床位經排定後,不可轉讓他人或私自調換。
九、受訓、講習或洽公結束或中途退宿者,當日即應辦理退宿。
十、住宿人員應保持寢室環境乾淨衛生;退宿時,應將借用之寢具、公
物等親自逐項點交宿舍管理人員歸還庫房。
十一、住宿人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宿舍公物,如有故意或重
大過失致生毀損、遺失或減損功能等情形,應照價賠償。未予賠
償時,將通知所屬機構處理。
十二、學員宿舍大門於每晚二十四時至次日六時實施門禁,住宿人員外
出應於晚上二十四時前歸宿。
十三、個人貴重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本會及宿舍管理人員除協助報警
處理外,不負任何責任。
十四、住宿人員,應遵守下列安全及管制事項,違反規定或經制止無效
者,予以退宿處分。情節嚴重者,通知所屬機構懲處,並視其情
形報警處理:
(一)禁止在宿舍內使用或存放違禁、易燃、危險物品。
(二)禁止在宿舍內炊膳。攜帶炊具者應交宿舍管理人員保管。
(三)禁止在宿舍內飼養動物(寵物)。
(四)禁止在宿舍內喧嘩、吵鬧、鬥毆、賭博、酗酒等不當行為。
(五)禁止在宿舍內擅接電源、使用燭火、牽拉繩索、鐵絲、釘牆等破
壞寢室美觀或妨礙他人使用情形。
(六)嚴禁寢室內吸煙,違者照相依菸害防制法舉發。
(七)嚴禁男女學員同室。
(八)嚴禁偷窺、騷擾或任何侵害他人隱私事件發生。
(九)不得要求獨自住宿一間寢室。
(十)本會輔導員或宿舍管理人員查察寢室時,住宿人員無正當原因不
得拒絕。
(十一)禁止用熱水洗衣物,沐浴後應確實關閉用水;離開寢室應立即
關閉電源。
(十二)宿舍冷氣管制開放時段為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二十分;
晚上二十一時至清晨五時,住宿人員退宿時應拔掉冷氣插頭。
(十三)垃圾應按分類處理。
(十四)法定傳染病患者不得申請住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