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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全維護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輔政字第1130006416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政風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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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預防危害或破
         壞事件之發生,確保本會設施、物資、器材及人員安全,組設安全
         維護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定期召開會議,策劃、督導、強化
         各項安全維護措(設)施,以確保本會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會報編組:
(一)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秘書兼任,委員若干人,由本會
   各單位推派簡任以上人員兼任;委員之任一性別比率不得少於百分
   之四十。政風處負責秘書業務。
(二)各所屬機構應比照組設「安全維護會報」,由各業務相關單位推派
   薦任以上人員編成,各機構副首長為召集人;委員之任一性別比率
   同前款規定。


三、會報任務:
(一)本會及各所屬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之策劃、執行、督導、考
   核及獎懲建議。
(二)本會「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計畫」之檢討修訂。
(三)本會及各所屬機構重大危安狀況及陳情請願事件之處理與檢討。
(四)本會榮光大樓預防害或破壞措(設)施之檢討與改進。
(五)本會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興革意見之研究處理。
(六)上級或長官指示事項之管制執行。

四、會報召開:
(一)本會報應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負責研議本會及各所屬機構有關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事項及
   妥善處理偶突發事件,並依據本會報任務研採具體改進或強化
   措施。
(二)本會報會議程序如附件。

五、會議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指(裁)示及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報告:
   各所屬機構應依據本會報指(裁)示及決議事項分辦表,切實
   管 制執行,並依規定時間將執行情形報送秘書單位(政風處)
   綜合 彙處。
(二)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綜合報告:
   由秘書單位就本期上級要求或長官指示事項,以及本會預防危
   害 或破壞事件執行概要、缺失檢討、改進建議等綜合提報。
(三)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檢討報告:
   由秘書單位就本期曾發生重大危安狀況及陳情請願事件之所屬
   機 構,經簽核後通知提報(檢討報告內容:案情摘要、處理情
   形、 缺失檢討、改進措施、結論)。
(四)所屬機構執行「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工作報告:
   由所屬各一級機構輪流提報,經秘書單位簽核後通知(工作報
   告內容:前言、執行概況、成效檢討、今後努力方向、結論)。
(五)討論事項:
 1.由會報各委員輪流研提提案;或秘書單位視狀況及任務需要,適
  時研擬提案提會討論。
 2.所屬機構「安全維護會報」建議事項,由秘書單位彙整提會討論。

六、一般規定:
(一)上次會議主席指(裁)示及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各分工執行單位
   應於開會前十五日填送秘書單位彙辦。
(二)「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檢討報告」、「執行機關預防危害或破壞
    事件工作報告」,提報機構應按規定格式撰寫,於開會前十五日
    併同電腦磁片送秘書單位彙辦,並由提報機構首長(副首長)到
    會報告。
(三)與會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請親自出席,如確有要公應先期辦理請
    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