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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廉政研究問卷調查實施作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輔政字第1020072537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政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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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調查研析本會業務
  及廉政現況,並瞭解機關滿意度及清廉度之改善與變動情形,作為
  機關施政檢討策進之參考,俾發揮政風機構協助機關推動興利服務
  機能,特訂定本作法。


二、辦理方式:
(一)各級政風機構結合「廉政風險評估報告」之評估結果,自行規劃
   辦理。
(二)配合機關業務單位併案辦理。
(三)專案委託學術機構、或專業民問調查機構辦理。


三、問卷調查對象:
(一)與本會有業務互動關係之榮民榮眷、醫療病患、或一般民眾。
(二)與本會業務有關之採購廠商、社會團體、職業同業公會團體、或
   相關業者。
(三)其他需要徵詢之人員。


四、問卷主題:
  應以瞭解受調查對象對本會廉政狀況之觀感、施政品質滿意度、民
  隱民瘼及興革意見為重點,並可針對機關業務特性需要,專案研訂
  ,概分為:
(一)共同性問項:
 1、針對本會內部人員滿意度之調查(如:服務態度、工作紀律等)
   。
    2、針對本會施政品質滿意度之調查(如:工作效率、作業流程、便
   民措施等)。
    3、針對本會內部人員清廉度之調查(如:品德操守、刁難索賄等)
   。
 4、針對本會施政品質清廉度之調查(如: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邀
   宴應酬等)。
    5、其他與機關一般施政有關之調查(如:政府推動行政革新、廉政
   施行成效、民眾權益受損謀求解決或檢舉之意願與認知程度)。
    6、受訪人員基本資料之調查(如:性別、年齡、教育、職務或服務
   機關類型等)。
(二)專業性問項:依據機關業務特性需要,酌予調整增設問卷項目。
   (如:參與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全國醫療網建構、辦理開發
   農地放領等)。


五、問卷實施要頜:
(一)規劃設計:
 1、依據調查目的及作業需求,詳實律定調查對象、取樣數量,且最
   低有效回收樣本不得少於一百份,以提昇調查結果之「信度」與
   「效度」。
    2、問卷設計題意必須精簡,避免含糊、籠統或一題多問;詞句應以
   日常用語為主,艱澀或特定專業用語,不得採用。
    3、為增加分析推論之實效,問卷答案必須符合「周延」(不遺漏)
   、「互斥」(不重複)之原則。
    4、撰擬問卷選項題樣,宜以五個等級之量表法為佳,例如:非常滿
   意(非常良好、非常足夠)、滿意(良好、足夠)、尚可、不滿
   (不好、不足夠)、非常不漓意(非常不好、非常不足夠)、不
   知道/沒意見;自由選答題樣部分,宜採簡要問答方式,請受訪
   者以條列式敘述。
    5、問卷題目要明確,應避免將不同主題之設題置於同一問卷中;設
   題以不超過十題為原則,基本資料題以不超過五題為原則,以避
   免受訪者因不耐而隨意作答,影響問卷正確性。
    6、如無特殊情況,每次問卷題目之主要問項不應大幅變動,宜儘量
   與前(歷)次相同,俾利與前一年(次)作分析比較。
(二)作業方式:
 1、投寄:以郵寄辦理為原則,並請依據「機率抽樣」方式隨機選出
   受調查對象;回郵信封宜以廣告回信方式處理,可避免受訪者不
   回覆,節約公帑。
    2、親訪:利用本會舉辦大型座談會、研習會、訓練講習或業務督訪
   等時機,當場發放填答回收。
    3、委辦:委託專業機構以書面或電話訪問方式辦理。
 4、應避免以街頭訪問或留置問卷等非隨機抽樣方法或不同調查方式
   混合統計。


六、統計分析:
(一)問卷資料回收後,選項部分採用次數及百分比顯示,以圖、表及
   文字逐項列述,並得與基本資料交叉統計分析;自由選答部分採
   用條列方式敘述。
(二)問卷經過整理統計分析後,應詳實撰擬調查報告,內容必須含括
   :
 1、主辦機關及調查機構。
 2、調查主旨。
 3、調查過程與方法(包括調查對象、抽樣方法、調查時問、訪問方
   式、問卷回收情形、及資料處理、分析方法等)。
 4、調查發現(統計分析與解釋)。
 5、結論與建議。
 6、問卷。
 7、其他必要事項。
(三)調查報告簽奉機關首長核閱後,有關受訪者建議改進之事項,除
   應移請相關業務單位或權責機關參辦外,並追蹤執行情形;有關
   調查結果之重要數據資料,亦應送交上一級機關作為施政方向、
   制定政策及評估績效之參考。


七、一般規定:
(一)本會各級政風機構應將「廉政研究問卷調查」列入單位年度政風
   工作計畫,每年最少規劃辦理乙次,並依限於當年九月底前將辦
   理結果報會核備。
(二)各級政風機構結合「廉政風險評估」辦理之「廉政研究問卷調查 
   案」,應妥擬調查實施計畫(內容必須包含:目的、對象、項目
   、期程、方式、主協辦部門、經費等),報會〈政風處〉核定後
   實施。
(三)專案委託學術機構、或專業民問調查機構辦理之「政風實況問卷
   調查案」,應擬具調查實施計畫,編列預算執行。
(四)各級政風機構辦理問卷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應予保密,除供整體
   分析之用外,不得作其他用途;凡因洩漏個別資料致損害被調查
   者權益時,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如涉及刑責者,應依法處理
   。


八、考核與獎懲:
  本會所屬各政風機構執行本案工作成效,列入本會「政風機構績效
  評比項目」重大績效核分;若因而發現重大缺失,提供改進意見,
  對機關政風狀況、施政品質有顯著提昇者,本會得依「政風人員獎
  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個案檢討議獎,執行不利者,則依情節議
  處。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