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本會政風人員職期調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輔政字第1020061301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政風服務
法規功能按鈕區
壹、依據:
    依據法務部 95 年 1  月 23 日法令字第 0951101098 號令修正發布
    「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暨參酌本會暨各附屬政風機構政風人
    事現況與任務需要訂定之。


貳、目的:
    確立政風人員職期,活絡人事交流,避免久任,並增加職務歷練機會
    ,激勵工作士氣,提昇行政效能。


參、實施對象:
    會本部暨會屬政風機構政風主管及佐理人員(含派用人員),應配合
    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職期遷調:
一、同一陞遷序列主管人員之遷調。
二、同一陞遷序列佐理人員之遷調。


肆、任職期限:
一、各級政風主管之職期一任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但有第二項或第三
    項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整。
二、各級政風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調任非主管:
(一)品德、操守等因素不適任。
(二)前一年考績(成)列丙等。
(三)連續三年考績(成)列乙等。
三、政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同一陞遷序列遷調:
(一)因業務需要。
(二)顯無工作績效,經查明屬實。
四、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簽奉核定,得再延任之:
(一)最近一年內屆滿命令退休限齡,或提出申請退休並經銓敘部核准在
      案。  
(二)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需長期療養者。
(三)家庭遭遇重大變故。
(四)無適當職務可資遷調。
(五)其他因業務上有留任需要。


伍、調任原則:
一、調任原則:調任地區以北、中、南、東等四個地區劃分。
(一)改調同地區會屬專任政風機構同職等政風主管(或非主管)。  
(二)改調不同地區會屬政風機構同職等之政風主管(或非主管)。
(三)改調會本部同職等主管或非主管。
(四)派用人員比照本調任原則改調會屬同地區、同性質或不同地區、同
      性質、同職等之派用政風主管(或非主管),若實因特殊原因或無
      相對輪調人員,則專案奉核定後暫免輪調。
二、前揭調任原則以當事人任內績效評核成績、品操之優劣,作為優先檢
    討調整服務地區及機構類型之參考;績效特優者,並得列入本會各級
    (含政風)主管保薦儲備名冊,俟機檢討調陞。
三、會本部政風人員得優先參酌個人意願,檢討調任(陞)。


陸、作業要領:
一、職期以實際任現職之月份起算,因機關組織變更、職務等調整,以原
    機關政風職務改派現職者,其改派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
二、本會政風處依據人事資料,結合現有政風人員職期調任現況,參酌單
    位(個人)績效考評,彙整輪調作業擬案,簽奉核准後建議法務部發
    布。
三、為避免同期輪調人員異動過多,得因應實況分梯漸次實施。


柒、一般規定:
一、調任人員應依限赴任新職,除因特殊情形經專案核准者外,逾期或拒
    不到任者,視情節輕重議處。
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