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依據「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防貪部分有關之「知會報備」規範,結合
行政院「如何加強稽核及減少公務人員受賄的可能」專案研究報告-
有關通案性加強措施,以及本會暨所屬機構業務特性辦理。
貳、目的:
為落實執行關於請託關說、贈受財物及飲宴應酬事件登錄之規定,建
立公平、公開、透明的作業制度,促使本會員工貫徹「依法行政」之
工作要求,以惕厲勇於任事的精神,有效提昇本會整體之施政效能。
參、具體作法:
一、請託關說事件(流程圖如附表一)
(一)事件界定:
1.涉及違法。
2.可能對機關業務產生不當影響之虞者:指請託或關說內容涉及本
機關或所屬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
或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二)處理方式:
1.接獲書面或口頭請託關說事件之人員,應將事實簽報其長官,並
知會政風機構。
2.政風機構獲知前述情事後,應製作「請託關說事件紀錄表」(如
附件一),並陳請首長核閱後逐案建檔。
(三)一般規定:
1.請託或關說以書面為之者,應適用「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
民陳情案件要點」之規定處理,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
2.請託或關說之對象為機關首長時,由首長逕行知會政風機構。
3.「知會」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為之;以書面為之者,並得以會文
或會稿方式代之。
4.政風機構針對事件實況應加以研判,如發現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時
,應依法移送偵辦或陳報議處。如事涉機關首長,則陳報上一級
政風機構(或本會政風處)處理。
二、贈受財物事件(流程圖如附表二)
(一)事件界定:
1.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或其他利益,不得接受。
2.親屬以外所為之餽贈,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但其價值超過正常
社交禮俗標準者,仍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
政風機構。
3.屬於機關公務及外交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
接待外賓、推動業務、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
活動)之贈受財物,不在此限。
4.公務員相互間有隸屬關係者,除屬婚喪喜慶等正常社交禮俗性質
及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救助者外,不得贈受財物。
(二)處理方式:
1.對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並將經過情形
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除簽報其長官外,並
應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將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機構處理。
2.政風機構獲知前述情事後,應製作「贈受財物事件紀錄表」(如
附件二),陳請首長核閱後逐案建檔。
3.政風機構對於員工送交之受贈財物,依下列方式處理:
(1)可作為犯罪證據者,依法定程序處理。
(2)取據將受贈財物發還原餽贈人。
(3)如原餽贈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時,則應予公告
;公告滿 6 個月仍無人認領,則歸屬國庫。但如受贈之物係
容易腐敗或不易保管者,政風機構得簽奉首長核可後,會同總
務(秘書)、會計單位逕行變賣,並保管其價金,再依公告程
序處理。
(4)受贈財物之處理結果,應簽報並通知相關人員。
(三)一般規定:
1.公務員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或其他利益
。
2.前述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係指下列民間團體或個人:
(1)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或正進行
訂立此項契約,而此項契約之成立或履行,與該公務員之職務
有關連者。
(2)受本機關或所屬機關補助費用,而此項補助之決定或執行,與
該公務員之職務有關連者。
(3)其他因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業務之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
響,而此項業務之執行與該公務員之職務有關連者。
3.前述所稱其他利益,指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享受優待、安排工
作機會、便利貸款等利益。
4.餽贈財物由其父母、配偶或子女出名接受,或藉由其他第三人名
義接受轉達其本人,均視為公務員接受他人餽贈。
5.餽贈之對象為機關首長者,由首長逕行知會政風機構。
6.無法退還之受贈財物,依相關拍賣作業程序辦理。
三、飲宴應酬事件(流程圖如附表三)
(一)事件界定:
1.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邀請之飲宴或應酬活動,不得接受。
2.與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之上述活動,不得參加。
3.基於公務(含外交)禮儀所舉辦者,不在此限。
(二)處理方式:
1.受邀人員對飲宴應酬情事,應事先將相關事實陳報其長官並知會
政風機構。
2.政風機構於受知會後,應即製作「飲宴應酬活動事件紀錄表」(
如附件三)陳請首長核閱後建檔登錄。
(三)一般規定:
1.因執行公務確有必要參加者,應報告其長官,或逕行知會政風機
構。
2.「報告」或「知會」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為之;以書面為之者,
並得以會文或會稿方式代之。
3.於視察、調查、出差、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
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飲宴或其他應酬
活動之招待。
4.違反規定情節嚴重者,政風機構應簽報首長予以議處。
肆、作業要求:
一、關於請託關說、贈受財物及飲宴應酬事件之登錄彙簽作業,由各該機
關之政風機構負責辦理;未設政風機構之機關,依前述各項規定所為
之知會,應向其經本會核定之兼辦政風人員為之。
二、本會各處、室、會員工,於接獲前述事件,其個人除即循行政體系報
告權責長官,並應知會政風處錄案簽核;若係因單位主管業務所接觸
之「知會報備」事件,仍應依相關作業規定簽核,並會知政風處登錄
彙陳主任委員。
三、會屬各機構員工(或主管業務事項),於接獲前述事件,其個人(或
業務承辦人員)應循行政體系簽報權責長官,並知會該機關政風機構
填報紀錄彙陳機關首長;未設政風機構之機關,應向其經本會核定之
兼辦政風人員為之。
四、因應會本部各業務單位主管事項之特性,有關「知會報備事件」登錄
作業之執行,統由政風處備妥「知會報備」事件報告表,送請各處、
室、會「保密員」協予指導各當事人(或業務承辦人員)填報後,再
送交政風處綜整彙陳主任委員。
五、執行請託關說、贈受財物及飲宴應酬事件之登錄彙簽作業時,如涉有
其他法規規範之事項,應適用相關法規之規定處理。
伍、督導考核:
一、會屬各機構應將本案併同行政院「如何加強稽核及減少公務人員受賄
的可能」專案研究報告-有關通案性加強措施之管考事項,綿密管制
辦理;本會除將定期專案提報檢討外,並併年度相關工作督訪時機,
查驗各級執行成效。
二、違反關於請託關說、贈受財物及飲宴應酬之規定,其情節嚴重應予議
處者,由各該政風機構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依法定程序處理;對於
主動辦理有關「知會報備」事項,貫徹依法行政工作原則,有助端正
政風,廉潔事蹟具體明確者,除應適時簽報機關首長,予以表揚獎勵
,並請列為個人年度考核(績)評定之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