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預防危害或破壞
事件之發生,確保本會物資、器材、設施與人員安全,特訂定本作
業要點。
二、具體作法:
(一)策訂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計畫:
應依據本會或所屬單位辦公環境、轄區治安狀況與災害狀況、業
務特性及可能發生危安事件之因素,策訂「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
實施計畫」(格式如附件一),詳列工作要項,預防措施及執行
分工等事項,簽奉機構首長核定,協調本會或所屬單位相關單位
貫徹執行,並陳報本會核備。
(二)召開安全維護會報:
1.依據行政院頒「事務管理手冊─安全管理部分」,有關危害及破
壞事件之預防規定,應組設安全維護會報,由所屬各相關單位主
管參加。
2.安全維護會報由副首長或幕僚長主持,必要時得邀集所屬機關首
長參加,負責研議有關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事項及妥善處理偶
突發事件,政風單位負責秘書業務,無政風機構者,由事務管理
單位負責秘書作業。
3.安全維護會報,應每半年定期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三)實施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宣導:
配合實際發生案例,利用各種集會時機、或運用機構現有播音設
施經常實施宣導,提昇員工安全警覺及應變處置能力,期使員工
能瞭解於發現有遭受危害或破壞之虞時,應立即反映處理,以維
護本會或所屬單位員工及設施安全。
(四)實施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演練:
協調相關單位,模擬各種危安狀況,配合防護團或自衛編組實施
演練,提昇員工處理危害或破壞事件應變制變之能力。
(五)厲行責任區制度:
協調相關單位明確建立安全維護責任區制度,賦予各級單位主管
與員工之安全維護責任,結合全體員工力量,共同維護本會或所
屬單位之安全。
(六)強化值勤功能:
協調相關單位針對洽公、參訪人員等,訂定門禁管制規定,要求
駐衛警或相關人員確實執行;對重要設施,劃定禁區,採取隔離
措施。協調權責單位對委託辦理保全業務,應隨時督導及檢測,
以強化值勤功能。
(七)充實維護設備:
協調相關單位對現有防護器材、設備,應實施定期檢測,以保持
正常使用狀態,並逐年充實或更新防火、防盜、防爆及門禁管制
之科技設備,以強化維護功能。
(八)防處爆裂物:
發現可疑爆裂物品 ,除應即聯繫警察機關處理外,並迅速陳報機
關首長適採因應措施,另通報上級政風機構。
(九)蒐報危安預警資料:
與有關單位密切聯繫配合,蒐集、掌握有關危害或破壞預警資料
,適時提供相關單位參處,以發揮政風機構聯防預警功能。
(十)與警察機關聯繫配合:
經常與當地警察機關保持密切聯繫,俾遇緊急情況時,能獲得迅
捷有效支援。
(十一)實施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
1.依照「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計畫」,擬訂檢查項目,會同
相關單位定期或不定期實施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格式如附
件二),發掘缺失,檢討改進,列管追蹤。
(1)定期檢查:各機構應每半年實施定期檢查乙次,並將檢查情形
填註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報告表,報會核備。
(2)不定期檢查:各機構於重要慶典、節日及重要活動時間,或重
要貴賓蒞臨視察訪問等,應視需要實施專案檢查,強化安全預
防措施,以防範危安事件發生。
(3)每日例行檢查:由各級執勤人員,就本單位安全狀況、特性及
注意事項執行檢查,發掘影響安全狀況隨時報告處理,並將檢
查情形記載於執勤日誌簿備查。
2.各種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之重點項目:
(1)各種水電設施之維護保養情形。
(2)各種消防設施之整備維護保養(更新)情形。
(3)各類物料庫房或生產成品庫房品料之保管、貯藏、消防、防災
、防潮措施,是否完善。物料收受、發放程序是否建立制度。
(4)生產事業機構之廠房、工場、及機器設施之保養維護有無缺失
?管制措施是否適當?防火、防盜、防破壞等措施是否週全。
(5)醫療機構之病房、重要醫療設施之保養維護及藥品庫房之保管
、消防、防竊、防變質等安全防護措施及作業程序是否完善。
(6)警衛勤務、門禁(車輛出入)管制、週邊阻絕等,各項防護措
施是否週全。
(7)文書檔案中心(庫房)防火、防盜、防潮措施。
(8)重要慶典(集會)場所之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
(9)重要貴賓蒞臨視察、訪問場所之安全管制與預防措施安全狀況
檢查。
(10)各種爆材及易燃物料之安全管制與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並
對負責管理或作業人員之品德、操守、工作紀律等加強考察。
(十二)本機關首長安全維護:
協調相關單位 (人員) 對首長住所、辦公室、會議場所、座車、
郵件、包裏等加強安全維護措施處理,並將檢查情形記載於執
勤日誌簿備查。
(十三)重要貴賓安全維護:
上級機關首長及重要貴賓蒞臨時,協調 (助) 相關單位 (人員)加
強安全維護措施。
(十四)國家元首安全維護:
1.全力蒐報對元首、副元首危害、驚擾、陳情等危安預警資料。
2.元首、副元首及國賓蒞臨時,政風人員對有關單位安全警衛之
要求,應協助配合。
(十五)專案安全維護:
各機關於辦理春安工作、重要慶典、各項選舉及其他重大集會
或活動等專案工作時,應結合單位特性及任務需求,擬訂專案
執行計畫,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協同相關單位貫徹執行,以
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
(十六)建立應變組織:
1.各機構應成立緊急狀況處理小組,在機構首長指揮監督之下,
妥處突發事件,維護機構設施安全。
2.各機構應協調當地警察機關或有關單位簽定支援協定,協處預
防危害及破壞事件。
3.各機構應依據「民防團隊編訓服勤實施規定」成立防護團,負
責本會或所屬單位自衛、災害搶救任務,並接受當地民防機構
之指揮及配合演練,以增強應變能力。
4.各機構應依據單位特性,自行策訂消防、防颱(防災)工作計
畫,並完成人員編組與演練、以加強消防、救災之應變能力,
減少意外災害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