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及所屬機構
,執行物料變賣作業,能有所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變賣物料,包括廢舊之原物料及在製品。
三、各機構依本要點變賣之物料,應報經本會核准,未經核准擅自變賣
者,應予追究相關失職人員責任。
四、變賣物料預估底價應採據物料淨值、現況、市場行情或取據專業機
構鑑價資料,審慎分析後,於公開招標或比(議)價前,由主辦單
位簽報首長或其指定之授權人員核定。
五、各機構變賣物料預估底價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應公開招標
;其未達本項金額,或有下列情形之一報經本會核准者,得採限制
性招標辦理比(議)價。
(一)因情況特殊公開招標確有困難。
(二)公務機關間之變賣物料。
前項第二款公務機關同為所屬機構時,其預估底價金額未達新臺幣
壹佰萬元者,得由各機構首長核定。
六、預估底價得經機構首長核准於招標公告公開之。
七、變賣物料預估底價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開標、比(議)價、
決標及驗交,應通知主(會)計人員、政風人員及物料管理(使用
)等有關人員會同監辦。
八、各機構變賣物料其預估底價金額達政府採購法所定查核金額以上者
,應於開標前七日檢附投標(比價)須知、預估底價、契約草稿、
公告(報紙廣告、公開於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並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門首公告)及其他相關文件,報請本會派員監辦(業
管處、會計處、政風處)。
各機構辦理變賣物料,其決標金額達政府採購法所訂查核金額以上
者,應補具相關文件陳報本會備查。
九、變賣物料之招標,如以不公告底價方式辦理者,須有三家以上廠商
之投標方得開標,二家以上廠商之開具價單方得比價,經連續比價
兩次僅有一家參加者,得議價。
十、變賣物料以公告底價方式辦理者,如僅一家投標時,仍得開標,但
其投標金額須在底價以上方得決標。
十一、變賣物料第一次公告招標因未滿三家(或無人投標)而流標,第
二次招標如僅一家投標亦得開標,若連續招標二次均無人投標或
第二次招標僅一家投標而未達底價廢標者,報經本會同意得採議
價方式辦理。
十二、標售公告內容:
(一)案名。
(二)案號。
(三)機關名稱、地址、聯絡人、聯絡電話及傳真號碼。
(四)標售標的(詳列廠牌、規格、數量)。
(五)標售底價(採公告底價方式辦理者)。
(六)招摽文件領取之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註
:領標時間參照採購法規定)。
(七)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註:截止收件時間參照採購法
規定)。
(八)押標金繳交方式及金額。
(九)開標日期、時間、地點。
(十)決標方式。
(十一)其他事項。
十三、領標文件:
(一)標封。
(二)投標須知。
(三)合約書草案。
(四)代理人委託書。
(五)其他。
十四、投標文件:
(一)押標金(投入押標金專用標封密封)
(二)投標標單。
(三)投標人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若有不實願
負法律責任」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
(四)其他。
十五、投標文件,應以領標之標封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
專人送達指定地點。
十六、押標金:
(一)押標金以投標金額之百分之五計收。
(二)凡未按規定繳納押標金者,其所投標條件無效,開標後衛得標者
,其所繳押標金無息退還;得標者其押標金得移作履約保證金或
完成簽約程序後無息退還,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如有差額,
應於簽定契約前補足。
十七、履約保證金:
(一)履約保證金以決標金額百分之十計收。
(二)履約保證金於得標人完成履約後,無息發還。
(三)投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違反契約者,應沒收履約保證金及所
生孳息。
十八、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銀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無
記名政府公債等為之。
十九、開標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時間準時開標並製作紀錄,出席人員及
投標人應於紀錄簽名,投標人未到場者,其所投標單亦得開標,
經開標結果其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且為最高價時亦得決標,如須
比加價,未到場者是同放棄比加價權利。
二十、變賣物料應以投標金額在底價以上方得決標,同有數家在底價以
上,以投標金額高者得標,若最高者有二家以上其投標金額總價
相同,得當場比加價,以較高者得標,比加價已達三次投標金額
均相同時,得逕以當場抽籤決標。
二十一、變賣物料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人其最高標未達底價,得洽
該最高標者加價一次,加價結果仍未達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
招標文件規定之全體投標人重新比加價,比加價格不得逾三次
。
二十二、開標後投標人比加價之投票金額,應高於已開標之投標金額,
如低於已開標之投標金額,取消其投標資格並沒收押標金。
二十三、公告招標或比(議)價經決標後七日內應完成簽約手續,並應
將決標之結果通知投標人,其中以公告招標及比(議)價決標
金額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者,並應將決標結果公告刊登於政
府採購公報。無法決標者,亦同。
二十四、變賣物料除投標須知另有規定外,得標人應依決標金額全額繳
交後方得提貨,並得於契約訂定未依約提清者,得沒收履約保
證金及處分該等物料,逾期提清者,應加計逾期罰款,且逾限
期間不負保管責任。
二十五、變賣物料經本會派員監辦或授權自辦案件,於契約簽定後三日
內,將決標相關文件及契約副本陳報本會查核。
二十六、變賣物料驗交,應由主辦機關製作紀錄,參加人員會同簽證,
屬本會派員監辦或授權自辦案件,應於驗交前五天通知本會派
員監辦,並於驗交後七日內,將結算證明書及有關文件報會。
二十七、變賣物料之主辦人員,不得為主辦驗交人,但得會同驗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