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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推動人文素養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20061450B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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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 年 5  月 1  日局考字第 0980062111 
    號函。


二、目的:
    為提升人文素養,型塑優質組織文化,培育卓越公務人力,特訂定本
    規定。


三、實施方式:
(一)教育訓練:
      1.規劃人文素養相關課程如:文學、美術、雕刻、建築、音樂、舞
        蹈、戲劇、電影及生活美學等,提供同仁多元學習機會。
      2.在年度各項在職訓練課程內,安排一定比例之提升人文素養課程
        。
      3.鼓勵並遴派所屬同仁,參加各主管機關及學術單位開辦之人文素
        養課程研習。
      4.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每人每年之最低終身學習時數,其中應包括
        人文素養相關課程時數至少五小時。
(二)推廣數位學習:
      1.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人文素養數位學習專區、故宮 e 學園、文
        建會藝學網等相關學習平台連結行政業務網,方便同仁學習。
      2.鼓勵所屬同仁上網線上學習人文素養課程。
(三)舉辦專題演講:
      1.專題演講主題內容如:文學、美術、雕刻、建築、音樂、舞蹈、
        戲劇及電影等藝文知識。
      2.邀請專業藝文人士講演人文素養相關專題。
      3.專題演講內容擇要刊載於內部網站及人事服務簡訊等刊物,以擴
        大學習成效。
(四)辦理企業參訪:
      1.規劃一日或半日至績優民間企業(包括文化藝術產業)或文化藝
        術場所參訪觀摩見習,以增進同仁對企業管理及文化藝術領域之
        認識,擴大學習成效。
      2.參訪後召開檢討會議,就參訪心得進行意見交換,啟發同仁推動
        人文素養及公務美學之新思維。
(五)鼓勵專書閱讀:
      1.邀請學者專家、同仁推薦及採購古今中外經典名著、人文素養書
        籍及影片(光碟片)等,放置於內部圖書室,提供同仁閱覽。
      2.結合國家文官培訓所舉辦之專書閱讀心得競賽活動,訂定本會公
        務人員專書閱讀推廣活動計畫,鼓勵閱讀文學作品,並舉辦各類
        藝文活動及心得寫作競賽。
(六)推動公務美學:
      1.有關書籍出版、政策文宣、公務名片、機構簡介、業務簡報、獎
        座設計、獎狀製作及教材編印等,應重視美學,以型塑政府美學
        文化。
      2.機構網站應兼具視覺藝術功能,網頁除提供便利功能,並應考量
        視覺美感,以提升榮民(民眾)使用資訊之意願。
      3.辦公用品應重視美感。
(七)營造綠美化辦公環境:
      1.實施範圍包括機構之大廳、走道、牆面、廁所及辦公環境等。
      2.辦理方式包括植栽綠化、擺設藝術品、展覽書畫及播放優美音樂
        等措施。
(八)結合文康活動:
      1.辦理文康活動時,其活動主題宜與人文素養議題結合,以陶冶同
        仁之內在涵養。
      2.活動內容以參訪或體驗方式進行為優先,如安排參訪文化產業、
        認識城鄉特色或辦理文化體驗之旅等,以增進人文知識。
(九)結合社團活動:
      1.鼓勵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成立藝文研習社團或參加民間藝文社團
        。
      2.鼓勵研習關於文學、哲學、美術、雕刻、建築、音樂、舞蹈、戲
        劇、電影及書法等知識,經由團體學習活動過程提升其內在涵養
        。
      3.在行政業務網建置社團活動專區,拓展社團成效。


四、經費來源:
    依本規定辦理各項人文素養活動所需經費,由本會及各機構年度相關
    預算項下勻支。


五、權責分工:
    本會各處室會及所屬機構辦理人文素養事項權責(如附表一)。


六、評比方式:
    為避免本規定推動,影響各機構(單位)政務推行,增加業務額外負
    擔,採鼓勵性質,依據各機構(單位)陳報年度內推動人文素養有關
    之教育訓練、推廣數位學習、舉辦專題演講、辦理企業參訪、鼓勵專
    書閱讀、推動公務美學、營造綠美化辦公環境、結合文康活動及社團
    活動等,合計次數及檢附活動紀錄(如附表二)為評比依據。


七、配分方式:
    上開 9  項實施項目,每推動一項給 5  分,每增辦項目內活動一項
    加 2  分,最高合計 100  分。


八、分組成績:
(一)會本部各處室會及服務、安養、榮院等機構分別擇優取前 3  名。
(二)三所榮民總醫院擇優取前1名。
(三)農場、訓練中心、森林保育處及台北勞務中心等機構擇優取前 2
      名。


九、獎勵方式:
(一)各組第一名機構(單位)除頒給團體獎狀一禎外,首長(主管)承
      辦主管及承辦人,各予記功一次獎勵。
(二)各組第二名機構(單位)除頒給團體獎狀一禎外,首長(主管)承
      辦主管及承辦人,各予嘉獎二次獎勵。
(三)各組第三名機構(單位)除頒給團體獎狀一禎外,首長(主管)承
      辦主管及承辦人,各予嘉獎一次獎勵。


十、其他:
    本會及所屬機構辦理各項有關人文素養,得邀請地緣關係其他機構參
    與或觀摩,以擴大執行成效。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