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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療體系垂直整合人力作業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20076512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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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落實榮民醫療機
    構整合政策,共享醫療資源,並培育醫療優秀人才,促進人才交流,
    建立獎勵制度,特訂定本原則。


二、人力支援作業如下:
(一)本會榮民醫療體系區域管理會(以下稱各區域管理會)下設人力資
      源小組,辦理規劃區域內人事支援事項。
(二)本會各榮民總醫院(以下稱榮總)醫師之支援,應以所轄區域內各
      榮民醫院(以下稱榮院)之人力需求為優先考量。
(三)醫師人力若為主治醫師應以至少半年以上之長期支援為主。


三、任免遷調作業如下:
(一)各榮(總)院職缺,由各區域管理會統籌管理,各區域管理會得視
      各醫院需要,授權各榮(總)院辦理。
(二)榮院內部之人事調遷,應經區域管理會決議後,交由各該榮院依人
      事法規所定程序辦理;不同醫療機構間之人事遷調,應依外補程序
      相關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
(三)各醫療機構二級醫事單位主管、師(二)級(含)以下非主管職務
      醫事人員之任免遷調作業,授權由各該醫療機構核定發布。
(四)榮總師(三)級以上資深醫師調任榮院,任滿一年以上且績效優異
      者,得由榮總優先檢討調回。
(五)應榮院需求預定由榮總調任榮院服務之聘用住院醫師,其符合榮總
      師(三)級醫師資格條件者,得由榮總先予調升師(三)級醫師後
      ,再行調任榮院。於榮院服務期間至少二年且期滿績效優異者,得
      由榮總俟缺依外補程序相關規定優先調回。
(六)榮總聘用住院醫師派至榮院支援,每週達二診次,期間至少二年,
      期滿績效優異並符合榮總師(三)級醫師資格條件者,優先檢討調
      陞。
(七)支援所轄區域內榮院年資合計達一年以上者,於榮總辦理陞任評分
      時,列入陞任評分標準表加分項目;至灣橋榮院、龍泉榮院、蘇澳
      榮院、鳳林榮院、臺東榮院及埔里榮院服務者,其加分酌增百分之
      十。
(八)公費生應先行至榮總服務,並於榮總完成專科訓練後,經由各區域
      管理會決議後分發至所轄區域內榮院或安養機構服務;其公費服務
      期間,除經轉調之雙方醫療機構同意外,僅得在所屬區域內醫療或
      安養機構服務。
(九)國防代訓生得先行至榮總服務,並於榮總完成專科訓練後調任或支
      援榮院,調任榮院滿二年者,得申請回任榮總。其支援榮院時間每
      次滿一個月,並累積滿三個月以上者,於報本會備查後得折抵榮院
      服務年資,惟不得與應服務榮總年資重複計算。
(十)各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之遴用資格及任期,依本會附屬醫療機構
      兼任首長、副首長或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職務遴用資格及任期作
      業規定辦理。
(十一)各區域管理會應通盤檢討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各級職務,並於衡
        平、對等、促進人力交流之前提下,請各醫療機構依權責訂定合
        理、妥適之陞遷序列。
(十二)其餘各職務人員之調任、支援,各區域管理會得比照本原則訂定
        之,並須報經本會備查。


四、員額控管如下:
(一)各區域管理會應在行政院核定年度總預算員額下,統籌規劃所轄榮
      (總)院員額,並配合科經營業務需要報經本會統一調配。
(二)各榮院、安養機構醫師員額運用,應報經各區域管理會審議通過,
      並依人事法規所定程序辦理。


五、進修訓練如下:
(一)各榮總辦理訓練進修及舉辦共同性活動,應提供各類訓練訊息由所
      轄區域內榮院推派人員參加。
(二)各區域管理會應遴選榮院優秀醫事人員至榮總相關醫療單位接受專
      科、次專科或短期專業訓練,並同時注意所轄榮院人力及營運狀況
      。
(三)各區域管理會應評估所轄區域內各榮院之醫師、護理與醫技等人力
      需求,培訓所需人員並訂定培訓計畫報經本會備查。所需人員未完
      訓前,先以支援方式辦理。
(四)各區域管理會應建立「培訓候選名冊」,列入前款計畫培訓之人員
      ,作為人事陞遷參考依據。


六、醫師之待遇、獎勵金給付依據相關法規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醫療機構支援醫師獎勵金及診療費用支給規定發給。


七、各區域管理會對執行垂直整合業務有關之獎懲事宜,應提各區域管理
    會決議後,交由各榮(總)院依人事法規所定程序辦理。


八、榮(總)院於總員額管控、醫療作業基金進用契約人力比例規範下,
    得依各地區特殊需要及當地市場行情,訂定契約人員之僱用規定及薪
    資標準,並報經本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