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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處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080021947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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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本會替代役役男
  發生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之通報與處理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二、適用機構:本會及各所屬機構。

三、通報方式:
(一)平日回報:由本會值日人員以電話抽查方式辦理。
(二)重大及意外事故通報:各機構於發生替代役役男緊急重大事故,除
   應迅速處置外,並確依「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通報表」
   (如附表一)規定時限及「本會各機構平、假日值日人員對緊急突
   發事件通報程序表」辦理,各業管處接獲通報後,依行政程序陳報
   長官並副知人事處。
(三)月報:各機構如有替代役役男發生重事故及意外事件,應於每月十
   日前應填報「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及意外事件月報表」(如附表二)
   送本會人事處彙整。

四、權責:通報作業於專業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負責,分發服勤後由服勤
  單位負責,以上時程均以完成交接程序為分界。

五、處理要領:
(一)重大違法犯紀事件:對於替代役役男發生重大違法犯紀事件,應即
   查明實情後,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為懲戒之
   處分,若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對於司法機關
   偵辦中之案件,賡續注意偵辦情形,如符因案停役之條件者應即辦
   理停役事宜。
(二)受傷人員:
 1、送醫急救:對受傷之替代役役男,應即時送醫治療。
 2、派員照顧:凡受傷住院之替代役役男,如因傷勢導致行動不便,權
   責單位應派員照顧。
 3、通知家屬:權責單位應根據實際狀況,通知家屬,使之明瞭事故真
   相,協助照顧。
 4、慰問關懷:權責單位應依規定通報有關機關,並對受傷住院之替代
   役役男及時派員前往診療醫院慰問,表達關懷。
 5、查處責任:權責單位應查明事故發生原因,檢討改進,如屬人為不
   當而導致意外事故發生,應追究失職人員責任,依法懲處。如經查
   明責任歸屬於替代役男時,其情節涉違法者,應移司法機關偵辦;
   其情節涉違紀者,應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懲處之。
 6、申請身心障礙撫卹保險:凡替代役役男因意外傷害,經依規定檢定
            為身心障礙者,應由權責單位迅依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及替代
            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協助役男請領撫卹、保險、身心障礙等給付。
(三)死亡人員:
 1、查明真相:應迅速通知該管警察機關、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相驗,
   以查明真相。
 2、通知家屬:權責單位應根據實際狀況,通知家屬及戶籍所在地役政
   單位,使之明瞭事故真相,並會同處理善後事宜。
 3、善後處理:
(1)誠懇接待死者家屬,善言勸慰安撫家屬情緒。接受死者家屬合理意
   見,表達政府關懷之意。派員護送死者遺體返鄉。
(2)如死亡役男無家屬及親屬者,應由權責單位成立治喪委員會,辦理
   治喪事宜。
(3)屍體如需火化,應徵求家屬同意,經檢察官於死亡相驗證明上簽註
   准予火葬,始得為之。
(4)依據家屬意願,協助申請將死亡役男安厝於軍人公墓(忠靈祠)。
 4、協助喪葬:權責單位應協助家屬,辦理喪葬事宜,舉行公祭時應選
   派代表前往弔唁,並致送輓聯、花圈等,以表關懷。
 5、協助申請死亡撫卹保險:權責單位應依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及
   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協助死亡役男家屬,申請撫卹及死亡保險
   給付。
 6、查處責任:凡人為因素或能防範而未採取適當防範措施,因而導致
   役男死亡者,應由權責單位追查責任,依法究辦,並將最終查處情
   形通報其家屬及戶籍地役政單位。
 7、完整結案:權責單位對處理死亡役男之各種必需法定手續及資料,
   應力求完整,並律定永久保存年限,以備查考。
(四)自裁人員:對於自裁死亡之役男,依前款規定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對於自裁未遂之役男,應即送醫治療並依據替代役役男心理輔導實
   施計劃通知內政部役政署(管理組)辦理轉介諮商及心理輔導事宜
   ,另役男經醫院身心科診斷達停役標準者,則辦理因病停役相關手
   續。
(五)感染法定傳染病人員:
 1、通知衛生單位:發現役男疑似感染或感染法定傳染病時,權責單位
   應立即通知轄區衛生局。
 2、送醫治療:安排患病役男就醫治療。
 3、掌握病況:與役男就診醫院保持聯繫,瞭解病況,並適時續報需用
   機關及主管機關。
 4、宿所消毒與隔離:對役男宿所環境進行消毒,必要時作適當隔離。
 5、衛敎宣導與防疫:協請衛生單位派員宣導,並配合實施防疫。
 6、保密相關資料: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
   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
 7、辦理停役:若役男病況達停役標準時,應即辦理因病停役相關手續
   。
(六)施用毒品經確認檢驗陽性人員:役男施用毒品經衛生福利部認可或
           指定之檢驗機構確認檢驗陽性者,依據替代役役男藥物濫用防制實
           施計畫,由權責單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並填具個案轉介專業機構
           諮商輔導轉介單通報內政部役政署(管理組)辦理轉介輔導事宜。
(七)新聞媒體報導之重大突發事件:立即暸解事件真相,通知需用機關
   與主管機關,並掌握後續發展與媒體報導情形。

六、通訊聯絡:
(一)內政部役政署:
   日間:
   電話: (0四九)二三九四四六五
   傳真: (0四九)二三九四三五0
   夜間:
   電話: (0四九)二三九四四八八
   傳真: (0四九)二三九四三五0
   免付費專線:0八00四九一0二二
(二)本會:
   日間電話:
   服務照顧處:(0二)二七五七一五一一
   就養養護處:(0二)二七五七一五九七
   就學就業處:(0二)二七五七一六五二
   事業管理處:(0二)二七五七一六六八
   就醫保健處:(0二)二七五七一五二一
   傳真:
   服務照顧處:(0二)八七八0九五三二
   就養養護處:(0二)二七二二七八一四
   就學就業處:(0二)二七二三八一四四
   事業管理處:(0二)二七二三八一四五
   就醫保健處: (0二)二七二二八一四八
   人事處: (0二)二七二三七六一0
   夜間電話:
   (0二)二七五七一四三一
   (0二)二七五七一六0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