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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林機構觀光遊憩(樂)區服務費支給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0970002192號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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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會所屬農、林機構觀光遊憩(樂)區,為提昇服務品質,增加營運
    績效,於旅客住宿、餐飲消費總額中錄取百分之十服務費,依一定分
    配比例計算,發給參與工作之僱用人員(不含臨時雇工及兼職人員)
    。


貳、服務費分配比例如左:
一、將收取之服務費,提撥百分之五十,按職務區分、計點發給實際參與
    之僱用工作人員,依配點標準實施。
二、其餘百分之五十,作為依國民賓館及森林遊樂區管理要點,僱用人員
    之年節慰問金及福利金、觀光遊憩業務推廣費和實際參與工作人員加
    班費。


參、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停發酌予減發服務費:
一、到職未滿七天離職及臨時僱用之人員,不發給服務費。
二、請事、病假,按實際出勤日數比例核發。
三、曠職一日,減發二日服務費。
四、每月遲到、早退,累計三次以上者,每次減發一日服務費。
五、工作不力及有明顯缺失者,經領班以上主管簽核定有案者,每一缺點
    扣三十分之一服務費。


肆、服務費點數按職務發給,職務調整按新職點數發給,不隨年資更動,
    各職務之配點標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