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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會派人員申請再任公務人員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0970007531號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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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投資事業機
    構(以下稱事業機構)會派經理(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再任本會
    或所屬機構職務,特訂定本程序。


二、適用對象:經本會推薦至本會事業機構擔任經理(或相當層級)以上
    人員,任期屆滿,服務期間經考核列甲等以上且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者。


三、申請方式: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檢附下列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份。
(二)推薦至本會事業機構前,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及考績通知書影本
      各一份。
(三)服務本會事業機構期間,考核(成)通知書或證明文件影本。
(四)公務人員履歷表一份。


四、審查流程:
(一)人事處:審查申請人任用資格。
(二)第五處:審查申請人服務本會事業機構期間之工作績效,並簽請首
      長核可是  否同意再任。
(三)奉核可再任人員,由人事處依申請人所具資格條件、服務意願,並
      依規定作業程  序協助其參加適當職務之公開甄選作業。


五、申請人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情事
    ,不予再任公務人員。


六、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