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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場地租用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輔玖字第1020049815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處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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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本會榮光
    大樓十九樓會議室暨十七樓訓練教室之租借、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規
    定。


二、可供租(借)用場地空間如下:
(一)榮光大樓十九樓會議室:二百九十二座位
(二)榮光大樓十七樓第二訓練班教室:八十座位
(三)榮光大樓十七樓第三訓練班教室:一百二十座位
    各場地之租用,以該場地固定設備為限,包括:空調、麥克風擴音設
    備、單槍投影系統及電動布幕等。


三、租(借)用對象:
(一)會本部各處室會與會屬單位之辦理為優先(不收費)。
(二)政府行政機關租用次之(收費)。


四、租(借)用用途限制:
(一)限使用於非政治性之課程、演講、會議或學術研討會。
(二)特殊活動項目,需經專案申請核准。


五、租(借)用時段:
(一)僅限工作日之上班時段,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
      時三十分,計分二個時段,彩排、預演及場地佈置等,均應併入租
      用時間計算。
(二)申請單位租用各場地應於核准之使用時段內準時結束,如有必要延
      長使用時間,須經本會管理部門同意,惟下午時段逾時,至遲不得
      超過下午七時;如下一時段另有租借排程時,不得延時使用。
(三)各場地收費標準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光大樓場
      地租用收費基準表」(表一)辦理。


六、各場地租用之申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程序:
      1.會內單位:會內單位須於借用日七日前,登入行政業務務網,進
        入「訊息查詢─會議室登記」,預約登記。
      2.會外單位:會外單位得於使用日前三個月內,向本會管理部門以
        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洽詢預行登記,並於使用日三十日前向本
        會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3.申請文件:申請單位應填具「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榮光大樓場地租用申請表」(表二)並檢附活動企畫書、活動流
        程或其他相關文件,俾供本會審查,活動需主管機關核准者,另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上述場地租借申請表可至本會管理部門索
        取。
      4.本會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案件,經登記分案、審核簽准後通知申請
        單位依規定辦理繳費。
(二)繳費:
      1.訂金:申請單位於接獲核准通知後,應於三日內繳納全部場租費
        用之百分之二十作為訂金,本會即予以登錄保留檔期。
      2.餘額及保證金:申請單位應於租用日十日前將場租餘額一次繳清
        ,並同時繳交該場地規定之保證金,逾期視同放棄,本會得另租
        借他人,並沒入已繳交之訂金。使用日期經確定後,如本會因特
        殊需要,會場另有他用,得於七日前洽請申請單位改期或取消場
        地使用,其已繳交之各項費用得保留或無息返還,使用單位不得
        提出異議及請求損害賠償。
      3.繳費方式:
     (1)親至本會第九處出納科以現金、各金融機構簽發的即期本票、
          郵政票等繳納。
     (2)電匯場地租用費用至本會國庫帳戶:
          分行:台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戶名:行政院退輔會三○一專戶
          帳號:○七九–○五六–○○○○六–八
          將電單傳真至本會管理部門,
          傳真機號碼:(○二)二七二三–○一七○
     (3)申請單位如欲減少使用場次,若無特殊理由且未經本會同意者
          ,已繳之費用不予退還。
      4.收費計算方式:
        本場地收費係以時段計之,使用未滿一時段者,以一時段計。申
        請人應於核准之使用時段內準時結束,逾時使用未滿一小時者,
        加收一小時租用費;超過一小時半者,按整時段計收使用費。但
        下一時段另有排程,則不得逾時使用。
(三)場地費退費規定:
      如遇不可抗力之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
      戰爭、法令變更、群眾事件、嚴重傳染病等,導致活動之全部或一
      部分無法如期舉辦時,申請單位得與本會另議檔期,如因此導致無
      法租用,已繳之相關費用由本會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
      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同意租用:
      1.申請單位申請之檔期已由他人先行登記使用。
      2.申請單位申請之檔期適值該會議室及訓練班教室整修期間。
      3.申請單位舉辦活動之內容及其佈置,有危害本大樓建築、設備、
        公共安全危險之虞,或影響辦公、不適宜及管理不便之顧慮者。
      4.與活動無關之營業行為或非法勸募行為者:
     (1)違背政府政策及法令。
     (2)妨害社會公序良俗。
     (3)將場地轉借他人使用。
     (4)與申請登記事項不符。
     (5)有嚴重損壞場地設備之虞。


七、場地租用申請案之取消、變更、停止:
(一)申請單位未依期限繳納訂金者,視同放棄申請,本會得逕予註銷登
      記,不另通知,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二)申請單位已辦理繳費手續後,因故無法如期使用,需取消本申請案
      者,應於原使用日前十五日通知本會管理部門辦理取消(通知書如
      表三),並辦理退費。
(三)申請單位如欲變更租用日期,應於活動日期二十日前以書面徵得本
      會同意,但以一次為限,否則須繳納場地租金百分之十之變更費用
      。


八、場地勘察與會場佈置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單位應指派現場負責人一名,負責與本會會場管理人員聯繫,
      並配合相關規定行事。
(二)使用單位工作人員勘察場地時,應會同本會會場管理人員。勘察場
      地以二次為限,並於上班時間內辦理。
(三)海報或宣傳標語等,使用單位須於使用日前一日送達本會備查,且
      不得任意裝訂或張貼於會內外牆壁、樑柱、地面、門窗、天花板等
      處所;活動結束後應立即清除回復原狀。。
(四)場地如需佈置或施工,應事先檢附詳細圖說,徵得本會同意,嚴禁
      破壞原有結構及固定設施,或於場內架設天線等情事。
(五)佈置場地應使用符合消防法規定之附有防焰標示之材料或物品。


九、使用設備器材及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必要時,本會得令申請單位立
    即停止違規使用行為,迄改善為止︰
(一)使用十九樓會議室及十七樓訓練班教室過程中,應依本會相關規定
      ,啟用燈光、音響、麥克風、空調冷氣等各項設備。
(二)使用本會各項設備或器材,應盡善良管理之責。 
(三)嚴守使用時間,不得逾時占用場地;已經本會同意逾時使用者,應
      按比例收費。
(四)申請單位應告知與會人員穿戴整潔,並派員維持秩序,場內應保持
      肅靜,禁止吸煙或飲用食物(含茶水)。
(五)場地使用完畢,申請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將各項借用設備及器材清點
      交還本會管理人員(檢查表如表四);非屬本會物品,申請單位應
      於會後負責清理及運離本會,恢復會場原狀。
(六)申請單位進行場地佈置、裝台、拆卸等工作,如需進行高架作業,
      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作業規定辦理,派遣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
      員(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證照者)負責現場督導及工安維護。
      並於施作前參加本會勞務(工程)安全暨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
(七)申請單位未經許可不得任意啟用場地燈光、音響、舞台吊具及私自
      架設各項器材、接電等,如造成人員意外事故或設備毀損,申請單
      位應負擔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八)申請單位如須裝置特殊設備,應先徵得本會同意,並於會場使用結
      束時,立即撤離該特殊設備,恢復會場原狀。
(九)非經本會同意不得進入燈光與音響控制室,或操作場地內任何設備
      與器材,若因而造成損壞,一律由申請單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十)申請單位應妥為維護本會榮光大樓內外之花草樹木植栽、環境整潔
      及各項設施,如有毀損,需負修復或賠償之責;若有搬移盆景之需
      要,請事先提出申請許可,並於佈置日始可搬移。
(十一)各場地使用完畢,申請單位應立即負責回復原狀,並經本會管理
        部門會同申請單位檢查合格後,本會於七日內無息退還所繳之保
        證金;未依規定回復原狀及清潔者,本會管理部門得僱工處理,
        其處理費用由保證金扣收,如有場地、設備及器材等毀壞、污損
        或其他破壞行為,申請單位應立即修復、清洗或復原,並負損害
        賠償責任,申請單位如未妥善處理時,本會得逕行代為執行必要
        之處置,其費用均由保證金扣收,保證金不敷支付時,應於七日
        內補足差額,如期限內仍不補足差額者,本會將依法處理。
(十二)活動進行期間,如颱風、地震、豪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導致
        本會空調、照明或電源等服務中斷停止,本會將儘速修復,不負
        任何賠償責任。


十、錄音、錄影與攝影:
(一)申請單位如欲於活動當中從事錄音、錄影、攝製影片、實況轉播等
      工作,應於租借申請表上註明,活動中有關錄音、錄影與攝製影片
      等器材之架設位置、方法,應事先與本會管理人員共同會勘、協調
      ,避免產生危害及妨礙觀眾權益或演出。
(二)所有活動之內容、錄音、錄影、實況轉播等如有違反第三人著作權
      之行為,侵害他人權益或導致本會遭受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時,申請
      單位應負擔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三)本會於必要時有權側錄(影、音)活動,僅供存證備查使用。
(四)燈光、音響、舞台、錄音、錄影均由本會人員為之。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視其活動之性質及需要,自行投保火險、竊盜險、公
        共意外責任險及第三人責任險等。如於使用期間造成本會會場、
        設備或設施毀損時,應負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之責。若因而引起
        災害或人員傷亡時,申請單位應負擔財物賠償、醫療撫卹及一切
        法律責任。
  (二)申請單位於租用期間不得因第三人所造成之任何損失向本會要求
        賠償。
  (三)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不得將本會列為活動之主、協辦或贊助單位
        。


十二、租用本會場地設施等所收費用(除保證金外),由本會按規定繳入
      公庫。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