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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圖書暨視聽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輔秘字第1020076353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處務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充分利用圖書暨視聽中
  心(以下稱本中心)圖書資料(含圖書、期刊及視聽資料),增進使
  用效益,提升同仁學習環境及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分為藏書室、閱覽視聽室及簡報視聽室,其功能如下:
(一)藏書室:典藏本會史料、一般圖書及視聽資料。
(二)閱覽視聽室:陳列期刊、報紙並提供個人電腦供同仁上網。
(三)簡報視聽室:播放公播版影片、電視頻道節目或簡報。

三、開放時間:除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開放外,其餘開放時間如下:
(一)藏書室: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
(二)閱覽視聽室: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三)簡報視聽室:週一至週五上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四、適用對象:
(一)本會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工級人員、駐衛警及替代役役男。
(二)借調人員(含職員、契約人員及工級人員)。
(三)本會退休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工級人員及駐衛警。
(四)本會投資事業機構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經理
   級人員。

五、借閱權限:
(一)借期:
 1、印刷品(含圖書及期刊)
(1)圖書及過期期刊:四週,得續借二週。
(2)當期月刊(書到一週後):二日,不得續借。
 2、視聽資料(含電影、連續劇、影集、錄影帶及錄音帶等):
(1)當季:二日,不得續借。
(2)過季:四週,得續借二週。
 3、個人電腦:限午休期間於中心內使用,不得外借。
(二)數量:
 1、印刷品(含圖書及過期期刊):合計不得超過四冊。
 2、視聽資料:
(1)當季電影及連續劇(影集)得借閱一片。
(2)過季電影或連續劇(影集):得借閱三片。
 3、個人電腦:一部。
(三)限制借閱:
 1、參考工具書(含字典、辭典、百科全書、年鑑、地圖等):不外借。
 2、公播版視聽資料:公開放映二個月後始得外借。
 3、本會出版品:以不外借為原則,如有公務需求,應載明專案名稱、
   借閱理由、書目、借期,簽奉單位主管核准,始得外借。

六、借書程序:
(一)申請借書條碼流程:
 1、出示證件:
(1)本會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工級人員、駐衛警、替代役役男及
   借調人員(含職員、契約人員及工級人員)應出示職員證或替代役
   男身分證件。
(2)本會退休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工級人員、駐衛警、投資事業
   機構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經理級人員
   應出示身分證。
 2、填寫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3、俟承辦人審核通過後核發借書條碼。
 4、申請人簽收。
(二)借書:
 1、出示申請借書條 碼時所需使用之證件。
 2、將擬借圖書資料及借書條碼交由管理員登錄。
(三)續借:
 1、借閱人所借圖書資料(不含當期週刊、新到一週內月刊及當季視聽
   資料)不能於借期內閱畢,可於逾期前以電話辦理續借;如已逾期
   ,即開始停權(停止借閱、續借及預約),不得辦理續借。
 2、圖書資料經第三人預約借閱者,不得辦理續借。
 3、續借以一次為限。
 4、為提供其他同仁借閱機會,凡續借期滿仍未閱畢之圖書,應先辦理
   歸還,五日後如無其他人員借閱,始得再次借閱。
(四)預約:圖書資料已外借者,可申請預約:
 1、借閱人(含委託人)得親至本中心或以電話申請。
 2、本中心管理員利用資訊系統登錄。
 3、當借出之圖書歸還本中心後,即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預約人。
 4、預約人經本中心通知後,應於次日內辦理借閱手續,逾期將視同未
   辦理預約。
(五)委託借書:
 1、本人因故無法親至本中心借閱圖書,可開具委託書(格式如附件
   二),並將相關證件及借書條碼交由受託人代辦借閱手續。
 2、委託代借之圖書資料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由委託人負責賠償。

七、借書條碼遺失與補辦:
(一)借書條碼除委託借書外,限本人使用。
(二)所持借書條碼遺失時,需即時向本中心辦理掛失,經確認借閱紀錄
   無誤後,重新申辦;掛失前若遭人冒用,致本中心財物遭受損失,
   於賠償後始得申辦。

八、圖書資料催還及停權:
(一)本會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工級人員、駐衛警、替代役男及借
   調人員:
 1、所借圖書資料,本中心將於逾期前二日或離職(含退休及退伍)前
   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借閱人應於逾期前辦理歸還或續借手續,
   如逾借期,即開始停權。
 2、所借圖書資料,每逾期一日,相對停權一日。逾五十日,另以書面
   通知單位主管協助催討;逾一百日,於公布欄公告並停權一年;逾
   半年,註銷借閱資格,比照遺失辦理賠償,並於相關會議提報。
(二)本會退休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工級人員、駐衛警及投資事業
   機構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經理級人員:
 1、所借圖書資料,本中心將於逾期前二日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提醒,借
   閱人應於逾期前辦理歸還或續借手續,如逾借期,即開始停權。
 2、所借圖書資料,每逾期一日,相對停權一日。逾五十日,另以書面
   催討;逾一百日,於公布欄公告並停權一年;逾半年,註銷借閱資
   格,比照遺失辦理賠償,並於相關會議提報。
(三)所借圖書資料,遇本中心盤點或搬遷時,均得提前要求返還。

九、圖書資料採購、盤點及汰舊:
(一)採購:
 1、採購期程:
(1)定期採購:每年二、五、八、十一月份分四次採購。
(2)不定期採購:依需要經簽准後辦理。
 2、採購項目:圖書、視聽資料、報章雜誌。
 3、經費運用原則:
(1)圖書:不超過季分配預算數之百分之六十。
(2)視聽資料:不超過季分配預算數之百分之二十。
(3)報章雜誌:不超過季分配預算數之百分之二十。
 4、各類圖書採購應依下列比例辦理:
(1)總類:不超過季分配預算數之百分之二。
(2)哲學類:不超過季分配預算數之百分之二。
(3)宗教類:不超過季分配預算數之百分之二。
(4)自然科學類:不超過季分配預算數之百分之四。
(5)應用科學類:不超過季分配預算數之百分之二十。
(6)社會科學類:不超過季分配預算數之百分之二十五。
(7)中國史地類:不超過季分配預算數之百分之二。
(8)外國史地類:不超過季分配預算數之百分之三。
(9)語文類:不超過季分配預算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10)藝術類:不超過季分配預算數之百分之五。
 5、採購作業:
(1)請各單位提供建議書單,並由本中心依前揭採購經費運用原則綜合
   檢討及彙整採購目錄;採購金額以定價不高於當季分配預算數之一
   點四倍為原則。
(2) 採購案奉核後,請廠商以共同供應契約或優惠價報價及送貨。
(3)依採購作業程序辦理驗收及結報。
(二)盤點:
 1、每月盤點:本中心於每月一日(如遇國定假日或例假日順延)由承辦人
   協同派赴本中心服務之替代役男,依中國圖書十進分類法分類原則,
   盤點一至二類。
 2、交接盤點:派赴本中心服務之替代役男應於退役前二週協同新進替
   代役男及承辦人辦理總盤點,以明責任,盤點完成後作成紀錄陳核。
(三)汰舊:
 1、每年十二月五至十日,依下列保存原則及年限規定,汰舊本中心圖
   書資料:
(1)本會出版品:
      a、保存原則:複本書(同一作者所著同書名,且同一出版日期)、再
   版書(同一作者所著同書名,但不同出版日期)、期刊及光碟每種
   最多保存三冊。
     b、保存年限:
  (a)圖書:除因公出國報告書及附屬機構評鑑報告保存十年外,其他圖 
   書除嚴重毀損,均永久保存。
 (b) 期刊:榮光雙周刊、本會統計月報及日晷,保存一年;統計年鑑及
   研究年報,保存五年;本會各附屬機構出版之期刊:保存三個月。
 (c) 視聽資料:除嚴重毀損,均永久保存。
(2)一般圖書資料:
      a、保存原則:複本書,保存一冊;再版書,保存最新版本;出版逾三
   十年且殘破發黃致不堪閱讀圖書,簽准後報廢。
      b、保存年限:
 (a) 特定圖書(如各機關簡介、各種會議議事錄、與本會業務較無關聯
   或已建置網站之法規合輯本等):五年。
 (b) 期刊:本會訂購之報紙、週刊、雙週刊,三個月;本會訂購之月刊
   、季刊、半年刊及年刊,一年;各單位贈送之期刊,三個月。
 (c) 視聽資料:除圖書(期刊)所附之視聽資料,其保存年限與該圖書
   (期刊)相同外,其他視聽資料除嚴重毀損,均永久保存。
 2、前述作業完成後應將毀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及不堪使用之圖書資
   料併同造冊,在不超過藏書總量百分之三範圍內,經簽奉核可後予
   以報廢。
 3、經許可報廢之圖書資料,應公告開放索取,並以先申請索取者優先
   取得,俟一個月後,無人索取者,逕予水銷。
(四)前述盤點及汰舊作業期間暫時停止借、還書;並不列入借期計算。

十、圖書資料賠償:
(一)本中心借出之圖書資料如有毀損(如圈點、撕破、割頁、批註、污
   損及其他損壞等)或遺失,借閱人應負責賠償。
(二)賠償原則:
 1、以自購相同且正版之圖書資料抵賠為原則。
 2、遺失之圖書資料若未登錄價格,書籍類以一頁新臺幣二元計,查無
   頁數時,以二百頁計;期刊依前後期定價計;非公播版視聽資料以
   一片新臺幣五百元計,公播版視聽資料以一片新臺幣三千元計。
 3、賠償後始得註銷借閱紀錄。
 4、如賠償後尋獲該遺失圖書資料,不得要求換回。
(三)賠償方式:
 1、單冊(片)圖書資料:
(1)可購得:自購抵賠。
(2)已絕版:以遺失圖書資料五倍定價之金額,自本中心擬購書目中選
   擇高於或等值之圖書資料,於本中心簽奉核可後自購抵賠。
 2、套書(連續劇、影集等)資料:      
(1)可零購:針對遺失部分自購抵賠。
(2)無法零購:自購全套抵賠。賠償後,得取回所借套書(連續劇及影
   集)剩餘部分。
(3)已絕版:以遺失套書(連續劇、影集等)資料單冊(片)定價之十倍
   金額,自本中心擬購書目中選擇高於或等值之圖書資料,於本中心
   簽奉核可後自購抵賠。賠償後,不得取回所借套書(連續劇、影集
   等)剩餘部分。
(四)賠償時限:於借閱日起二個月內或逾期通知後一個月內完成。

十一、繳還借書條碼:
(一)第四點第一、二款人員離職(含退休、退役)前需還清所借圖書資
   料並繳還借書條碼,經本中心確認無誤後,始得離職。
(二)借調人員歸建前,借調函發文單位應於發文前三日通知本中心,俾
   便辦理圖書資料稽催作業。
(三)主管單位核發離職或退役證明前,應確認該員已還清所借圖書並繳
   還借書條碼。
(四)主管單位如未依前二款規定辦理,致本中心財物遭受損失,本中心
   將於相關會議提報並依示追究行政責任。
(五)主管單位:
 1、職員(含約、聘僱人員)、駐衛警、替代役男:人事處。
 2、借調職員、契約人員:借調函發文單位。
 3、工級人員(含借調工級人員):第九處。

十二、接受贈書:
(一)本中心接受同仁及外界捐贈圖書資料。
(二)下列圖書資料,本中心得不予接受:
 1、內容已失時效性且不具學術或參考價值者。
 2、盜版或有違著作權法規定之虞者。
 3、本中心已有複本者。
 4、破損不堪者。
 5、內有註記、眉批、劃線者。
 6、殘缺不全之套書者。
 7、不具圖書形式之書面資料:如剪報資料、照片或未滿五十頁之小冊
   子等。

十三、一般規定:
(一)進入本中心藏書室不得攜帶大型皮(背)包或提袋。
(二)本中心圖書資料不得任意毀損、剪裁、污損,閱畢請放回指定地點
   ,未經借閱不可擅自攜出。違者送交所屬單位或警察機關處理。
(三)本中心內應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藏書室、閱覽視聽室上網區
   及簡報視聽室禁止飲食。
(四)離開本中心時,應帶走所有私人物品,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