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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輔人字第1120039864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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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總則
一、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替代役各役別役男(以下
  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本會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及訓練單位、服勤單位之督導等事項。
(三)經本會指定專業訓練單位,負責訓練管理;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
      理訓練者,另由本會或指定之服勤機關派員負責管理。
(四)本會各役男服勤機構(單位),負責役男之服勤管理。


     貳、分配訓練
四、役男之專業訓練由本會指定單位訓練,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團體
  代訓,
訓期依實際課程需要訂之。

五、役男之分發作業,依本會替代役役男分發作業規定辦理。

六、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依其業務及應變勤務性質,每三個月實施
  在職訓練。

七、役男專業訓練課程由本會統一律定;在職訓練課程由服勤單位自行排
    定。
    各項訓練或講習應排定法紀教育課程,服勤單位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
    導。


     參、服勤
八、役男之服勤方式,視服勤單位性質,依附件一本會替代役役男輔助性
  勤務一覽表定之。
  役男執行勤務時,應注意輔助性原則,即非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
  無獨任或決定之權,受該管公務員指揮、監督、管理,從事助手之勤
  務工作。
  服勤單位戰時依任務分派役男執行應變勤務,役男之服勤處所停止運
  作或無相關任務,應予調整至民防任務單位服勤。

九、服勤單位應按日(週)編排勤務分配表(得含備勤時段),照表實施
    。但遇有臨時或特別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役男除輪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等外,餘均應於服勤單位內休息
    待命,休息期間,遇事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主官(管)核准,且
    外出時段,限於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止,時間以不超出四小時為原則
    。

十、役男每日服勤八小時為原則,由各服勤單位依特性定之;必要時,得
  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役男每月放假日數等同服勤單位公務人員;遇有臨時事故得予以停止
  ,於服勤單位待命服勤。
  停止前項放假日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延長服勤,以採相對減免服
  勤時數為原則,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予榮譽假為例外,均不發
  超勤加班費。
  役男執行應變勤務,服勤時間及放假方式由單位應變勤務指揮官依任
  務需要另規定之;如因執行應變勤務需要停止放假,應於事後補足應
  放假日數。

十一、役男請假,應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辦理。
  役男於專業訓練期間請假,由訓練單位逕行核處;役男於服勤期間請
  假,由服勤處所逕行核處,並由人事單位登錄管制。

十一之一、役男服役期間出境之申請與審查程序、核准之次數、期間、限
  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肆、裝備
十二、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時,以穿著制服為原則。
    服勤之裝備機具按需要配備之。


十三、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等配件,由本會負責發給,役男服役期滿應
    全數繳回服勤單位。


     伍、膳宿
十四、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單位。
(二)服勤期間:住宿於服勤單位之宿舍;但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
   ,得申請返家住宿。

十五、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一)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統一辦理。
(二)服勤期間:由服勤單位統一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搭伙、外包
   或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行之。
    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定時公布經費收支情形。


     陸、管理
十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編立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
  服勤單位並應於每月十五日前至替代役管理資訊系統,完成退役證明
  書申請作業,未於成功嶺辦理役期折抵者,併辦理軍訓課程折抵替代
  役役期審查表(附件二)陳報本會彙送內政部核發服役期滿證明書,
  服役期滿時頒予役男。

十七、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替代役役男役籍
  表(三)至表(六)。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核
  ,但役期未滿半年者,應於服役期滿日前完成考核工作,資料並應隨
  役籍轉移。

十八、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證明役男現役身分
    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服勤單位每年元月份應辦理役男身分證校正。

十九、服勤單位對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人
    員。

二十、各服勤單位應確實負起所屬替代役役男照顧及管理之責,平日做好
    各項防範措施,以確保役男服勤安全,並慎選委任以上正式職員擔任
  役男生活管理人員。
    服勤單位各級主官管人員、管理長官對役男應負管理及督導全責,疏
  於督導管理致役男發生違紀(法)者,應負連帶責任。

二十一、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紀律、品德操守、風紀等規定。
    管理長官若有濫用公權力、知法犯法者,加重懲處;若有表現優異、
  負責盡職者,由服勤單位自行議獎。

二十二、役男之平時考核由服勤單位主官(管)負責,除違反生活或勤務
    管理規定者,依情節輕重施予處罰外,較為頑劣者,應先予列冊輔導
  ,必要時再檢證報請予以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二十三、集中住宿人員,應依規定作息,不得任意喧嘩,並應保持內務整
    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
    宿舍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並嚴禁外人留
  宿、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二十四、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本會各相關業管單位
    應實施勤務督導。
    勤務督導實施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會相關規定。

二十五、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違抗管理(監督)長官之勤務
    命令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會。

二十六、役男無故離去職役逾三日,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
    並請警察機關協尋。
    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應函請司
  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會。
    役男發生因案停役情形時,服勤單位應於七日內檢具相關書面文件,
  函送本會。本會於檢覈相關證件後,應即函報主管機關辦理核定停役
  事宜。

二十七、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時,服勤單位除立即以電話及傳真替代役役男
  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通報表(附件三)向本會通報並副知內政部外,
  並應妥為處理,於一週內提出檢討報告。
  役男發生重大事故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依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
  外事件處理須知處理。

二十八、服勤單位每月五日前應將上月役男重大事故及意外傷害事件月報
  表;每年一、四、七、十月五日前應將上季役男相關季報表陳報本會
  ,彙送內政部。

     柒、獎懲
二十九、獎懲機關(單位)對替代役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
    薪或輔導教育之獎懲時,應召開會議審議;審議或核定各項懲罰前,
  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會對於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所提替代役役男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
  案件,應於十日內核定。

三十、 役男獎懲權責如下: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禁足、罰勤、申誡及記過,由
   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定。
(二)罰薪,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會核定,並於一週送請
   內政部備查。
(三)輔導教育,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會核定,並於一週
   內送請內政部備查後,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四)役男執行應變勤務表現優良者,由服勤單位核予榮譽假,如通報需
   用機關核給,不受榮譽假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之限制;具有重大功績
   者,由本會或送內政部審核後予以頒發獎狀、獎金表揚,從優獎勵。
(五)役男執行應變勤務不力、懈怠或疏忽者,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
   十四條規定加重處罰。必要時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之規
   定辦理。
  各項獎懲應填具替代役役男獎懲人次統計表,每季報會彙整。

三十一、役男對單位所給予之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
    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提出申訴;原懲處機關為
  本會者,向內政部提出申訴。
    受理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捌、遷調
三十二、役男之請調原則規定如下:
(一)適用內政部訂定之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調原則。
(二)符合一般替代役役男優先分發及特殊困難請調原則所列之請調條件
   者,得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勤單位提出申請,經陳報本會核定後
   ,調整役男至其戶籍地或附近之所屬機構服勤。
(三)請調人員多於請調機關缺額,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等順序檢討,
   但於本機關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停止遷
   調。

     玖、附則
三十三、本會及各服勤單位應設置申訴專用電話或信箱,對本會役男之陳
    情、申訴案件,並應積極查處,善盡保密之責。

三十四、(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