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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服務機構績優人員遴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輔服字第1120098799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照顧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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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激勵服務機構服務人員

工作士氣,提升服務品質及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服務機構各項業務承辦人及社區志願服務人員


 

三、績優服務人員遴選條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各目規定,並具有特定

條件之一者:

(一)基本條件:

1、最近一年未受任何處分。

2、員工任職本會滿三年,且最近三年考績考列二次甲等以上;社區志

願服務人員連續三年考核均在八十分以上。

3、擔任服務工作連續滿一年以上。

4、所負責之服務業務最近一年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未發生重大危安事

故。

5、三年內未獲得本項獎勵。

6、員工最近一年內未以同一具體事蹟獲得本會獎勵。

(二)特定條件:

1、輔導或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著有績效,有助提升本會形象

者。

2、因有效預防或疏處,避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發生危安事故,有具

體事實者。

3、辦理各項服務照顧業務戮力以赴,獲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肯認,有

具體事實者。
 

四、績優服務人員由各服務機構推薦,員工及社區志願服務人員各一人,

如員工或社區志願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得再增加一人,並於

每年十一月五日前填具推薦表(格式如附表),送本會評選;逾期未

推薦單位,以棄權論。
 

五、本會組成評選小組,依評選標準,每年評選一次,以各服務機構員工

及社區志願服務人員各一人為原則,並視薦報人員事蹟酌予增減。
 

六、評選標準如下:

(一)各項業務或服務區服務工作狀況占百分之四十。

(二)執行輔導及服務照顧優良事蹟占百分之三十。

(三)最近三年考核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堪表率占百分之十。
 

七、經遴選為績優服務人員者,其獎勵如下:

(一)員工由本會於月會時頒發獎牌(座)一面(座)及新臺幣三千元等

值禮品(券)。

(二)社區志願服務人員由本會於年度績優志工表揚大會時頒發獎牌(座

)一面(座)。
 

八、各服務機構遴薦人員獲選為績優服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由

原遴薦機構報請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勵應予追繳,其無法追繳

者,應追繳其價額,有關人員並依情節予以議處。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