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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遠端監控資訊系統使用管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輔統字第1020077246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會計統計管理
圖表附件:
附表-使用遠端監控資訊系統申請表.odt
遠端監控資訊系統申請表.DOC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管理使用具遠端監
控功能資訊系統作業,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適用對象為本會及所屬機構,各所屬機構應將本規範納為「
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文件,並得依機構特性及需要另訂使
用管理規定。
三、遠端監控資訊系統係指可在本機監控遠端伺服主機或電腦並使用其
程式之資訊系統。
四、遠端監控資訊系統作業項目:
(一)遠端電腦軟硬體資產管理及盤點。
(二)對遠端電腦軟硬體安裝、移除及異動等記錄。
(三)主動對遠端電腦派送及安裝相關軟體。
(四)遠端電腦儲存設備存取紀錄及管理。
(五)對遠端電腦設定不允許執行之軟體。
(六)前五款以外之作業項目,非經專案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不得使用。
五、遠端監控作業應遵守事項:
(一)遠端監控作業人員必須為本會及所屬機構資訊單位或資訊業務承
辦人,不得委外辦理。
(二)應用系統委外廠商如需以遠端方式進行作業時,應經申請核准後
辦理,申請程序如下:
1.廠商以公文書申請,內容須有契約案號、作業名稱、遠端作業方
式、來源 IP 位址、作業期間等資料,經資訊部門主管核准後辦理
。
2.廠商於核准作業期間每次進行遠端作業,須以電話通知應用系統
負責人,由遠端監控作業人員填寫申請表(如附件),經資訊部
門主管同意後,啟用申請表所載之臨時權限,如作業未完成者不
得補行作業,應依申請程序重新辦理。
(三)使用之紀錄檔(Log Files),應列為機敏資料保管並保存二年以上
。
(四)監控資料調閱需經副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六、稽核作業:
(一)各機構應將遠端監控作業納入資訊安全內部稽核項目,避免不當
使用,引發違法爭議及洩密情事。
(二)於完成遠端監控作業後,應將原申請表作業狀況紀錄及實際作業
時間等資料彙整備查,俾利管控及據以辦理稽核作業。
七、遠端監控資訊系統維護廠商進行維護作業,應由遠端監控作業人員
全程陪同或全程監控,並應簽署保密切結書。
八、使用遠端監控資訊系統應依有關法令及保密規定,如有違反本規範
致洩露或侵害個人隱私權益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行政懲處;涉及
刑事責任者,並依法移送相關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