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本會及所屬機構經費支用之管制,配合節能減碳政策,避免浪
費公帑,俾提升業務效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會暨所屬機構執行年度預算之核批權責,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會本部部分:除「榮民就學獎補助」、「榮民(眷)大專院校進修
補助」及「榮民國家考試補習學費補助」等專案簽奉核准事項外,
其核批權責如下:
1.新臺幣五千元(含)以下案件,授權各處室主管逕行核定。
2.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至新臺幣十萬元之案件,簽奉副秘書長核定。
3.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至新臺幣一百萬元之案件,簽奉秘書長核定。
4.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至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案件,簽奉副主任委員
核定。
5.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案件,簽奉主任委員核定。
(二)所屬機構:凡陳報本會申領款項案件,應由機構首長親自核批為原
則,授權代理人代行,仍應補呈閱機關首長後辦理。
三、會本部、各服務、安養、訓練等支用公務預算機構,其預算執行應特
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依「行政機關貫徹十項革新要求實施要點」及本會「推動節約措施
實施要點」規定,並本撙節原則支用經費,充分運用現有人力;各
種文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美;各種慶典,不得舖張
;不得辦理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聯誼餐敘;確有必要辦理之訓練、
考察、研討會,應儘量節省,以避免有浪費、消化預算之情事。
(二)員工待遇、福利、獎金、加班值班費、兼職費及國內外出差旅費等
給與事項,應依「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
工表」嚴格審核,其執行標準並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三)特別費及文康活動費依行政院頒標準及支用規定覈實辦理。編列之
債務費、房屋租金不得移作他用。
四、農林、醫療等作業基金機構及榮民工程公司,其預算執行應特別注意
下列事項:
(一)非專案報經本會核轉行政院核准,不得超出預算員額用人;員額運
用依「健全機關組織功能合理管制員額作業要點」及本會「醫療機
構運用醫療基金進用醫務人員作業要點」辦理。
(二)用人費用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員
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照行政院訂定規定辦理,
未經專案報行政院核准,不得自訂標準支給。職工福利金並應按法
定預算提撥率提撥。
(三)專案裁減申請退休與資遣人員,應於離退六個月前提出申請。屆齡
退休及專案裁減奉准退休與資遣人員,其離退六個月前,非確有必
要不得申請加班。
(四)出國計畫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
」辦理。
(五)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法定預算之限制。
(六)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之列支,超過法定預算時,應報經本會查明其
超支原因,若確屬業務實際需要,始得列支。
(七)員工服裝應確實依法定預算執行,且規定上班時間必須穿著者,始
得統一製發,不得折發代金。
(八)租賃管理用之車輛,準用「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行
注意事項」規定,並不得以業務用車輛名義租賃。
五、採行節能減碳措施
(一)購置及汰換設備、器具與車輛:
應優先採購符合節能標章、環保標章或省水標章之用電、用水設備
、器具及其他事務性產品;車輛應優先採購具節能標章、LPG 車(
使用汽油、液化石油氣【Liquefied Petroleum Gas】之雙燃料車
)或油電混合車(具有汽油及電動雙重動力之車輛)等低污染、高
效率之車輛。
(二)節約用電:
1.衣著:除特定場所外,不穿西裝、不打領帶,改穿輕便衣服。
2.空調:採責任分區管理,設定適溫(攝氏二十六至二十八度),
並視需要配合電風扇使用。
3.照明:
(1)依國家標準(CNS) 所訂定之照度標準。
(2)中午休息時間,關閉不必要之基礎照明。
4.電梯:有二部以上電梯者,應設定隔層(分單數層與雙數層)停
靠。
(三)節約用油:
1.執行單位每年用油量以負成長百分之一為原則,其中醫療救護、
工程等執行單位除外。
2.公務車調派應儘量共乘。
3.鼓勵搭乘大眾運輸系統。
4.停車未關閉引擎(怠速)持續時間不得逾三分鐘。
六、本會及所屬機構對於現存審計、主計或上級等相關機關要求改進事項
,應依「加強財務控管及落實會計審核方案」切實檢討處理,並持續
追蹤辦理情形。對於暫收款、暫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科目內之懸
記帳項及其他應清結繳庫款項,應由機關副首長責成相關單位加強清
理,並針對未能妥適處理或遭遇困難問題研議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