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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療體系北部區域管理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輔醫字第1020095818C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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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提昇榮民醫療體
    系競爭力,確保組織永續發展,落實榮民醫療機構整合政策,特設榮
    民醫療體系北部區域管理會(以下稱北區管理會)。

二、北區管理會由本會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榮民醫院、竹東榮民醫院、臺北
  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玉里榮民醫院、鳳林榮
  民醫院、臺東榮民醫院、臺北榮譽國民之家、板橋榮譽國民之家、桃園榮
  譽國民之家、新竹榮譽國民之家、八德榮民自費安養中心、花蓮榮譽國民
  之家、花蓮榮民自費安養中心、太平榮譽國民之家、馬蘭榮譽國民之家組
  成,其任務如下:
  (一)有關榮民醫療體系北部區域整合政策之規劃事項。
  (二)有關榮民醫療體系北部區域整合業務之規範、執行及協調事 項。
  (三)有關榮民醫療體系北部區域公務預算、醫療基金之分配及運作事
     項。
  (四)有關花東地區管理會運作之督導、考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榮民醫療體系北部區域之事項。

三、北區管理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臺北榮民總醫院院長兼任之;置副召集
  人四人,由本會桃園榮民醫院、竹東榮民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
  院、玉里榮民醫院院長兼任之,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置委員若
  干人,由榮民醫療體系北部區域各機構首長、副首長及主任秘書兼任之。

四、北區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臺北榮民總醫院醫務企管部主任
    兼任之。置幹事若干人,由本會臺北榮民總醫院指派人員兼任之。

五、北區管理會下設工作小組若干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本會臺北榮民
    總醫院指派相關單位主管兼任之。各組置組員若干人,由榮民醫療體
    系北部區域各機構指派人員兼任之。

六、北區管理會依業務需要,每季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各工作小組得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組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
    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七、北區管理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