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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醫院醫療糾紛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輔陸字第0970000647號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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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依據民法、刑法、醫療法、醫師法等有關各條之立案精神。


貳、目的
一、使各醫院醫療糾紛發生後有處理之依據。
二、促進醫病關係,合理保障就醫病患及醫院工作人員權益。
三、使醫院工作人員了解過失行為產生之後果,進而善盡本份,謹慎從事
    醫療行為,使醫療糾紛減少至最低限度。


參、醫療糾紛處理單位:
一、業務處理單位:醫院輔導(社工)室。
二、審議單位:醫院組成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以各醫療科室主管及有關
    人員組成,由副院長任召集委員,受理醫療糾紛之審議、調處、賠償
    或救濟事宜。


肆、醫療糾紛處理程序:
一、醫事人員與病患或其家屬,因醫事產生爭議,當事醫事人員,如無法
    解決時,即速提出醫療糾紛處理申請表,送業務承辦單位,由其協助
    當事人與病患或其家屬進行溝通,仍未能達成共識時,由醫事當事人
    填具治療經過報告書,陳經其所隸一級單位主管簽註意見後,移請業
    務主管單位簽請召開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
二、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應討論及審議事項:
(一)過失責任歸屬。
(二)賠償責任限額。
(三)協調和解-不宜訴訟解決者。
(四)依法解決-經調處無法達成和解者。
三、協議和解案件,由輔導(社工)室,依會議結論與當事人進行協商,
    必要時邀同相關人員參與,如獲協議,列入紀錄,以為簽訂和解書之
    基礎,如未獲協議,則委請本院法律顧問循法律途徑解決。
四、和解成立後,由醫院法定代理人(院長)名義與對方當事人或委任人
    及其親屬簽具和解書。


伍、醫療糾紛責任劃分:
一、在醫療行為中非歸責於因醫院或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而係人力不可抗
    拒之意外事故,致使他人受到傷害或死亡,僅對其道義慰助者,由醫
    院完全負責。
二、工作人員因業務上之疏失或診療錯誤而構成醫療或行政上之過失行為
    者,其所負責任如后:
(一)民事責任: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斟酌醫療過失之輕重,應由醫院及
      當事人員擔賠償時,其賠償之比率,(當事人負責百分之五十至六
      十,餘由醫院負擔,當事人負擔金額中由互助金補助比率,由醫療
      糾紛處理委員會決定)經討論決議後,簽請院長核定。
(二)刑事責任:由當事人自行負責,醫院得延聘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
      。
(三)如醫事或行政人員涉有過失,但仍堅持己見,自願訴訟時,除訴訟
      費全部由當事人自負外,其民事賠部分則比照(一)項規定辦理。
(四)行政處分:醫事人員因產生醫療糾紛案件,經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
      認定確有過失時,應依情節予以適當之行政處分。


陸、醫療糾紛處理相關配合作業(如附件六)。


柒、本要點自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