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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雙年度期間預算會計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輔計字第1060100937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會計統計管理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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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使本會及所屬機構
  辦理一百零五年度單位決算有所依循,並使相關收支於一百零六
  年度開始運作期間配合施政需要順利推展,特訂定本應行注意事
  項。

二、一百零五及一百零六年度歲入作業:
(一)一百零五年度:
    1、會本部:
   一百零五年度歲入款應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解繳,
   其已收因故未能於該期限內解庫者,得延長至一百零六年一月
   六日前辦理。
 2、所屬機構
(1)一百零二及以前年度亡故之單身榮民應繳庫遺款,應於一百零
   五年十二月五日前造冊報會,經服務照顧處審核並函復同意報
   繳後,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自行辦理收帳及繳庫作業。
(2)其他應報繳本會之款項(例如溢領退除給與),至遲應於一百
   零六年一月五日前匯款至本會,並向會計處完成傳真通報作業
   。
(二)一百零六年度:
   各所屬機構一百零六年度歲入款項,除審計部修正九十六年度
   決算溢領榮民給與之收回、審計部修正一百零二年度及一百零
   三年度決算溢領退除給與之收回、一百零二及以前年度榮民遺
   款及服務費之收入退還、收回以前年度溢領退除給與(非審計
   部修正部分)外,其餘均由各機關自行辦理歲入類會計事務(
   包含歲入類傳票、收入憑證送審、帳簿、會計月報及決算作業
   ),其作業方式詳本會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輔計字第一
   0二00八六一七三號書函及其附件。

三、一百零五年度歲出作業:
(一)本會撥付各機構之臨櫃退除給與及其他預付代辦款項(列代收
   款「02代收代辦會本部經費」),一百零五年度未執行完畢者
   ,應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前解繳本會報繳國庫。
(二)各項支出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發生債務或契約責
   任者,應即停止支用,其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應於一百零
   六年一月五日前取得原始憑證完成結報。
(三)人事單位應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前結報一百零五年度一月至
   十一月份員工休假補助費及全年度員工不休假加班費,至一百
   零五年度十二月份員工休假補助費,得於一百零六年二月三日
   前辦理核銷,並由一百零六年度預算支應。
(四)各所屬機構應主動檢討應收應付
、預收預付、暫收暫付、代收
   代付等款項,除依相關規定可轉入下年度者外,應於年度結束
   前清結,如有以前年度部分未能清結者,應於十二月份會計月
   報說明未能清理之原因。
(五)會計年度終了,如有本年度或以前年度已發生尚未清償債務或
   契約責任,須保留至以後年度執行者,應申請保留及辦理分配
   ,並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前填具附表一至附表六,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報會轉核行政院。

四、額定零用金作業:
(一)會本部:
   請填妥一百零六年度額定零用金預借單(格式如附表七)並用
   印,連同「暫付」支付案及一百零五年度「暫付收回」支付案
   ,送會計處以轉帳方式辦理領新繳舊作業。
(二)所屬機構:
 1、一百零五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零用金之收回:依各機關單位預算
   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第十一點規定,會計年度終了,各機關
   之零用金,均應在國庫收支結束期限內填具支出收回書,以原
   科目繳還國庫辦理。
 2、一百零六年度向財政部國庫署領用零用金:自行於年度開始日
   後,向該署提領額定零用金。

五、一百零五年度終了整理、結帳及一百零六年度開帳作業:
  各所屬機構應確實核符BACS系統及CGBA系統執行月報後,始編
  製十二月份會計月報及年度決算,並於 CGBA系統確實辦理一百
  零五年度結帳及一百零六年度開帳作業。
 
六、歲出保留款暫付作業:
  一百零五及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案,未奉行政院核定前,如有依契
  約或規定必須於一定期間內支付者,得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
  費內先行暫付,由負責執行之所屬機構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
  前,依原陳報歲出保留分配表之各月份分配數額(以一至三月為
  一期)填具「歲出保留款暫列數額表」(格式如附表八),陳報
  本會申請支用,並由會計處陳奉核可後,送財政部國庫署支付管
  理組建檔支付,俟保留申請與分配核定後再行轉正。如有未奉核
  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申請支用單位
  負責收回。

七、一百零六年度預算分配作業:
(一)本會各單位請依會計處通知,先行於法定預算公布前,依各機
   關單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規定妥為規劃分配。
(二)各業管處請衡酌上年度計畫執行情形,區分會控預算及下授預
   算,會控預算分配後逕送會計處,下授預算則通知各所屬機構
   業務單位辦理分配,經會辦該機構主計單位並簽報機關長官核
   定後,送業管處審核,並由會計處彙整簽核後,通知所屬機構
   主計單位據以登鍵BACS系統及CGBA系統,俟上傳資料經會計
   處審核無誤後,再行函報本會彙送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

八、一百零六年度歲出預算暫列數分配作業:
(一)各所屬機構分配預算尚未核定前,得應事實需要,依各機關單
   位預算分配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暫付,惟其暫付數不得超出已
   報核之各該月份分配數。立法院未如期通過預算案,則請依預
   算法第五十四條及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時之執行補
   充規定,就符合該等規定可支用之項目範圍,依本會通知編列
   第一期(一至三月)暫列數額表。
(二)本會各單位就會控預算辦理暫列數分配逕送會計處,下授預算
   則請業管處通知各所屬機構業務單位辦理分配,經會辦該機構
   主計單位,並簽報機關長官核定後送業管處審核,再由會計處
   彙整簽核後,通知各機構主計單位據以登鍵BACS系統及CGBA
   系統,俟上傳資料經會計處審核無誤後,即通知各所屬機構主
   計單位,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前,透過電子支付系統逕
   送財政部國庫署支付管理組備付。
 
九、本應行注意事項適用期間,各單位對各項收支有關文件應以特急
  件或最速件處理,並確實如期傳遞,其所定截止日期如為假日,
  應提前辦理。

十、本應行注意事項各機構辦理情形,納入會計業務績效評核。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