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使所屬榮譽國民之家(以
下稱榮家)榮民住院就醫期間,仍能獲得持續性之關懷及服務照顧,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實施對象及送醫原則:
(一)榮家安置之榮民。
(二)內住就養榮民有醫療需求,須外送就醫者,應依榮民本人之意願擇
其就醫處所;榮民因昏迷或其他情形喪失自主意識時,應探求其指
定親屬(或一定範圍)之意見;榮民或指定親屬未表示意見者,以
送往榮民總醫院或榮民總醫院分院(以下稱各級榮院)就醫為原則
。但病況危急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凡有親屬之榮民,榮家應於送醫同時,通知其指定親屬或聯絡人,
並告知醫院地址、電話及單位送醫人之手機號碼,俾利親屬或聯絡
人聯繫前往探視。
(四)凡內住公、自費就養榮民,榮家均應建立指紋檔案,送醫前先查證
,未建者應即補建。
三、入出院流程及說明:如附件及附表一至附表六。
四、一般規定:
(一)榮民有醫療需求,送至各級榮院就醫者,應填具「榮家榮民入(出)
院聯絡紀錄單」。
(二)榮家保健組除應指派專人(車)護送榮民送醫外,經各級榮院通知
該榮民須住院醫療時,併同簡要病歷及其個案輔導紀錄(註明榮民
基本資料),交予各級榮院社工(輔導)部門簽收(時效緊急無法
隨同交付者事後迅速補送),請醫院社工(輔導)人員持續關懷輔
導,以銜接榮民輔導過程,充分掌握榮民心理狀況。出院後各級榮
院併同病歷摘要,交付榮家保健組。於非各級榮院住院者,短期住
院(一週以內)可免付,住院一週以上者,則將榮民輔導紀錄備文
送該醫院查照;另由榮家輔導組派員每月至少探訪乙次,持續關懷
。
(三)榮家保健組於醫院通知住院當日(下班及例假日可於上班後)將榮
民住院日期、醫院名稱、診斷等資料建檔,並以通知單通知輔導組
,請堂隊服務人員建立名冊及資料,以掌握榮民動態。
(四)若榮民未知會榮家保健組自行外出就醫住院(含民間醫院),榮家
輔導組查明榮民住院動態後,亦應將該榮民資料,以通知單送請保
健組建檔,並由堂隊通知其指定親屬或聯絡人。另應主動聯繫醫院
,表明榮家聯絡電話及聯絡人姓名,俾利醫院協調聯繫。
(五)榮民因病情及醫療需要,經各級榮院轉診至其他醫院時,各級榮院
應通知該榮家;該機構輔導(社工)人員於接獲醫院通知後,應併
同原個案輔導資料,點交接任醫院社工(輔導)部門簽收,持續輔
導。
(六)住院一個月以上之榮民,榮家配合「社會服務室」每月召開之工作
檢討會,由堂長提報住院訪慰情形,並列入會議記錄。
(七)住院滿六個月以上之寄醫人員,應辦理改調就近榮家持續照護關懷
;俟健癒出院後,再改調回原榮家照護。
(八)醫院通知榮家榮民病危時,請確依附件入出院流程規定辦理。
(九)遺體接回注意事項:
1.由堂長或相關編制內照顧服務員,在榮家輔導組組長督導下,派員
親赴現場確認遺體身分無誤後,填具榮家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務監
督承商履約時程管制表(如附表五)。
2.自醫院移靈前,榮家上列負責人員,應檢視大體特徵無誤後,採取
十指指紋(切勿冰存後採取指紋,避免無法比對);經會同其配偶
、父母或子女共同辨認無誤,且經同意者,得免按捺指紋。榮家無
法於冰存前到達時,得協請各級榮院合約葬儀社代為按捺,將指紋
模攜回交由曾參加指紋專業訓練人員,進行比對確認。
3.善後過程均應按照會頒標準作業程序及規定辦理。
(十)舉凡送醫住院、轉院、慰問、出院或亡故,榮家均應通知指定親屬
或聯絡人,並建立電話紀錄,陳核後併個案輔導紀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