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目的:為保障就養榮民於回鄉探親或旅遊,因不可抗力事由滯留大陸
地區時,仍可繼續維持就養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三、對象:全部供給制(公費)就養榮民。(以下簡稱就養榮民)
四、實施時間:
(一)各縣、市榮民服務處,於辦理各次榮民座談會及慶祝活動時辦理。
(二)前項以外時間,凡有就養榮民有意回鄉探親或旅遊行前,得隨時辦
理。
五、權責劃分:
(一)榮家:負責說明及協助就養榮民自願建立指紋檔案,並妥善儲存。
(二)榮民服務處:協助宣導說明本案精神,並隨時針對有意回鄉探親旅
遊榮民,於行前轉介榮家協助自願建立指紋檔案。
六、具體作法:
(一)由各榮家具指紋鑑識專業資格人員,按附件一責任配賦表,配合榮
服處全面宣導說明及協助榮民自願建立指紋檔案。
(二)各縣、市榮服處應協調各榮家,於辦理各項活動前,參照附件二「
輔導就養榮民自願建立指紋檔案說明參考資料」,向榮民宣導說明
本案之著眼及精神,以使榮民瞭解並同意自願建立指紋檔案。
(三)各榮民服務處,應將附件二資料影印放大,公布張貼於各種活動場
地明顯之位置。
(四)就養榮民捺印之指紋卡一式二份,請依照本會 93 年 1 月 16 日
輔貳字第 09300000860 號函發之「外住就養榮民家籍及居住地區
配賦表」(以下簡稱家籍配賦表,如附件三),由安置榮家統一保
管妥善儲存,並作為爾後建立電腦基本指紋檔案使用。
(五)爾後,凡有外住就養榮民向榮服處報備擬赴大陸地區探親或旅遊時
,應即參照附件二資料,向榮民宣導說明,並轉介榮家於其出境行
前,建立檔案。
(六)榮家如尚有內住榮民未建立指紋檔案者,或新進內住榮民,仍應持
續參照附件二資料,向榮民宣導說明,並協助建立手指紋檔案。
(七)各安養、服務機構應明確告知榮民,建立指紋檔案,係依個人意願
自願建立,如有不願建立者,不予勉強,惟仍應向其說明,本案係
保障就養榮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