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符合就養安置安養條件之退除役官兵。 第 三 條 本標準之規費項目為服務費,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元。但本標準中華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簽約入住者,依原收 費標準辦理。 第 四 條 前條所定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 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