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防颱措施及緊 急
應變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防颱期間,區分防颱整備、海上颱風警報、陸上颱風警報
、解除颱風警報等四階段。
三、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中央氣象署)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本
會及所屬機構應即成立防颱應變小組(本會編組表如附件一)。
四、本會防颱應變小組輪值原則:
(一)召集人:
1.請副主任委員及主任秘書依序輪流擔任,輪值表由綜合規劃處於每年
五月前簽奉核定後依序輪值,如因故無法執行職務,由次一順序輪值
人員擔任召集人。
2.輪值期間原則以同一颱風為單位,即自陸上颱風警報發布至解除陸上
颱風警報止;輪值期間連同正常辦公時數已達三日,由次一順序輪值
人員擔任召集人。
(二)成員:
1.由相關業務處簡任級以上人員、輔助處科長級以上人員及輪值期間值
日人員擔任。
2.輪值方式:由各單位考量業務情形自行律定,如因天候及交通因素,
次一順序輪值人員確無法返會,應由各業管處律定接替人員,在未完
成交接前,原留值人員應繼續值勤。
3.各業管處所屬機構位處之行政區如未列入「重點警戒區域」(以中央
氣象署各階段颱風警報單之陸上警戒及豪雨特報區域為準),該業管
處得報經防颱應變小組召集人同意後,不納入防颱應變小組留值。
4.成員因故不克出席應變會議,經請示召集人核准後,得指派適員代理。
5.本會值日人員依核定之輪值表值勤,於值日室值勤期間並應參加各次
會議。
(三)中央氣象署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各防颱應變小組成員,應即掌握
最新資訊,隨時向召集人回報,並準時參加應變會議。如警報發布
為上班時間以外期間,應於應變會議召開前一小時返會。業管處應
掌握各防颱應變小組成員出席情形。
(四)防颱應變小組召開防颱應變會議時機:
1.概定每日召開二次會議,分別為上午十時三十分及下午五時三十分。
2.召集人得視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時間、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召開工作會報
時間、天候或災損狀況,調整或增減開會時間及次數,不受前目之限
制。
(五)當臺灣本島解除陸上颱風警報,或僅外、離島地區處於陸上颱風警
報警戒區域,且颱風威脅明顯減弱時,召集人得依權責視狀況解除
全部或部分編組任務。
五、本會各階段防颱應變措施:
(一)防颱整備(整備階段):
1.綜合規劃處:蒐集並掌握颱風動態,以通報單或配合各類型會報時機
,提請各業管處指導所屬機構先期整備。
2.各業管處:蒐集颱風資訊,通報所屬機構先期整備。
(二)海上颱風警報(預警階段):
1.綜合規劃處:
(1)以提報單或結合各類型會報提報防颱整備情形或陳請輪值召集人
提示整備工作。
(2)協調統計資訊處及行政管理處完成防颱應變中心開設之整備。
(3)調查相關單位輪值人員名冊,簽請輪值召集人核定。
2.各業管處:
(1)通報及指導所屬機構加強防颱整備措施並查察。
(2)建立留值(含防颱應變小組成員)人員名冊,送請綜合規劃處彙
整造冊。
(三)陸上颱風警報(應變階段):
1.綜合規劃處:依本要點成立防颱應變小組,召開防颱應變會議,密切
蒐集颱風動向與各業管處回報之狀況,彙整災情及回報。
2.各業管處:密切掌握所屬機構災情,接獲所屬機構災情反映後,應即
研擬應變方案及指導應變作為,並隨時彙整災損情形,向單位主管報
告及登錄於防災(颱)資訊網;若有重大緊急狀況應即回報主任委員
,另彙整災情及於應變會議中提報。
3.相關業管處主管(或代理人),應以電話(或其他即時通訊方式)向輪值召
集人回報所屬機構防颱整備情形。
(四)解除颱風警報(復原階段):
1.綜合規劃處:中央氣象署發布解除陸上颱風警報後,由綜合規劃處陳
請召集人同意後,解除任務。
2.各業管處:通報所屬機構解除應變小組任務;指導災後復原、環境清
理與慰問及協助受災榮民(眷)工作,彙整各機構災損及疏散撤離、
緊急安置服務成果,並於防颱應變小組任務解除後三日內(不含例假
日)完成災損統計作業,送綜合規劃處彙陳,檢討防災成效。
六、本會各業管處防颱期間責任分工如下:
(一)綜合規劃處:綜理本會防颱業務及指導在建工程安全維護措施相 關
事宜。
(二)服務照顧處、就養養護處、就學就業處、就醫保健處及事業管理 處
:颱風預警階段,對所屬機構通報注意事項,防颱期間指導各 所屬
機構之防颱作業執行情形。
(三)行政管理處:負責本會榮光大樓、松柏新村及職務宿舍等處所之 防
颱措施;本會榮光大樓緊急發電機與油料、應變中心設施整備 及留
值人員手電筒照明設備、膳宿等行政支援事宜。
(四)人事處:負責停班停課訊息傳達、各單位專案加班申報彙整申報 作
業與督導所屬機構首長及值日人員之留值情況。
(五)政風處:負責安全防護,並協助重大災情通報及狀況處置。
(六)會計處:負責有關災損復原、重建與專案加班之經費籌編及審核。
(七)統計資訊處:負責本會防災(颱)資訊網站建置、維護與保持網 路
暢通、遠距視訊設備架設及應變中心資訊設備整備。
(八)本會值日人員:陸上颱風警報如於下班期間發布,應負責通知防 颱
應變小組成員依規定參與應變會議,並全程掌握所屬機構防颱 期間
狀況及回報。
七、所屬機構防颱期間注意事項:
(一)一般事項:
1.所屬機構成立之防颱應變小組,應設於機構內會議室或適當辦公處所
,保持通訊聯繫順暢,定時向本會業管處回報安全狀況,並即時更新
填報本會防災(颱)資訊網站資料,若有緊急災情,依本會災害防救
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系統作業流程辦理。
2.各機構留值同仁得配合本會每日定期防颱應變會議召開時機,及發生
突發狀況時,運用遠距視訊設備回報防颱整備作為及災損狀況。
3.依中央氣象署即時發布之陸上颱風警報,機構位於「重點警戒區域」
,首長應親自擔任應變小組召集人;如因特殊事由不克留值,應先報
請本會輪值召集人核准。其他地區之機構得指派適職人員擔任召集人
,推動防颱整備及應變事宜。
4.協助地方政府預警撤離及緊急安置、收容受災地區災民。
5.所屬機構應依本要點並參酌機構特性,訂定防颱應變計畫,送業管處
備查。
(二)特別事項:
1.服務機構:
(1)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後,應即動員責任區服務體系人 員,勸導單身
獨居、年長體弱及居住危險地區等具高危險因子之榮民(眷)遷往
安全地區,必要時協調地方政府提供緊急安置場所。
(2)計畫勸導遷離之榮民(眷)應建立名冊與聯絡地址、電話,適時
報會備查。
(3)主動與地方政府及本會安養機構保持聯繫,預警疏散及緊急安置
危險地區之榮民(眷)。
(4)擔任資源整合平臺,動員地區所屬機構,視需要成立聯合救災小
組,適時支援救災作業。
2.安養機構:
(1)勸導住家榮民避免外出以免發生危險,並加強關懷與注意特需照
顧人員。
(2)完成颱風期間水電備援、緊急疏散及主、副食供應計畫,並備妥
安全存量。
(3)主動與地方政府及本會服務機構保持協調聯繫,協助預警及緊急
安置、收容受災地區之榮民(眷)及民眾。
3.訓練機構:
(1)颱風期間留宿之學員,應登記並由值勤人員管制,不得任意外出
,如遇特殊事故需外出,應完成請假手續。
(2)各實習廠房之車輛及機具應放置定位加強牢固,屬電氣、瓦斯啟
動類實習設備,應完成斷電(氣)措施,貴重精密機具、儀器設備
,應強化防水措施。
4.醫療機構:
(1)確實檢查藥品、衛材、氧氣等醫療用品與膳食供應之安全庫存量
及緊急發電系統,以維持正常醫療作業。
(2)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警戒區內之機構應立即依災害防救法、醫
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災害
防救應變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處理作業規定,加強各項防災應變及
指揮措施。
(3)颱風期間應預先於各新聞媒體及地區有線電視系統等,刊登門(急)
診調整作業時間之相關訊息。
(4)警戒區內各榮總(分)院於設置防颱小組後,應即主動將防颱緊
急醫療小組名冊,及相關協調聯絡窗口等資料傳送至當地政府及本
會業管單位,並副知當地本會服務機構,以配合當地政府及本會任
務調度支援災區緊急醫療救援任務。
5.農場機構:
(1)加強疏濬排水設施、整理固定農作物防雨蓬架,必要時可考慮提
前採收,以減少損失。
(2)各遊憩區應掌握遊客人數,勸導集中於較安全之房舍;儲存備妥
膳食用品、急救包、手電筒與緊急發電機及油料等,並隨時掌握天
氣及交通資訊,提供遊客參考。
(3)有關委外經營之業務項目或工作內容,應請廠商加強各項設施、
處所及機具等防護工作與疏濬事宜。
七之一、本會防颱應變小組之值勤時間、加班費及補休假申請等事項,依
附件二值勤原則辦理;各所屬機構視實際值勤需要自行律定。
八、獎懲:
(一)相關業管處應將所屬機構防災應變整備作為與災損復原辦理成效,
列入年度工作評核。
(二)防颱期間執行防災應變作為由綜合規劃處檢討建議,專案辦理獎 懲
。所屬機構人員之獎懲,依其權責自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