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健全榮民總醫院及其分
院(以下稱醫院)附設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以下稱住宿式機構)管
理機制,並提供補助,以提升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以下稱榮民)及其
眷屬(以下稱榮眷)或遺眷長期照顧(以下稱長照)服務品質,特訂
定本規定。
二、適用對象如下:
(一)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榮民。
(二)本會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輔陸字第0九七000四二五二號函核准入住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之貧困無依榮眷或遺眷。
(三)未支領退休俸生活貧困之榮民。
(四)退役少校以下支領退休俸生活貧困之榮民。
(五)新入住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之貧困無依榮眷或遺眷。
(六)其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申請入住者,醫院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格式如附件一)報會核准。
三、前點人員經醫師診斷或出具意見書,並註明有住宿式長照服務需求者
,得申請入住。
四、住宿式機構收住第二點人員,得向本會請領補助費用之項目如下:
(一)照護作業費:照護成本費用。
(二)藥品衛耗材費: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藥品與衛材、紙尿褲(布)、
被服及床位防護設施等成本費用。
(三)照顧服務員(以下稱照服員)補助費:團體照服員服務所需費用。
前項第三款費用之計算,以收住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領有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之第三款至第六
款人員為限。
計算第一項第一款照護成本費用時,應扣除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費
用。
五、入住住宿式機構之榮民、榮眷或遺眷(以下稱住民)經醫師評估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應辦理轉出、退住或由醫院協助轉介:
(一)病情不穩定需急性住院醫療,應辦理轉出並保留床位。當次住院超
過十四日者,醫院得為其辦理退住,並於其出院返回時,優先辦理
入住。
(二)入住期間每三個月須重新評估,經醫師評估已無需接受住宿式機構
長照服務時,應辦理退住或改以自費方式入住。
(三)失智症者經診斷具有暴力及遊走行為時,醫院得協助轉介至設有失
智照護專區之醫院附設住宿式機構。
六、醫院辦理下列事項,應通知申請人(住民),及其家屬、親友或其所
屬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榮家)、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人員
在場:
(一)入住:入住前應先由申請人(住民)或其代理人與住宿式機構簽訂
契約,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再辦理入住。
(二)轉出:指因醫療需求轉出至同一醫院;於病情穩定出院後返回住宿
式機構時,無須重新簽訂契約。
(三)退住:如需重新入住住宿式機構,須重新簽訂契約。
(四)退住後協助轉介:退住後,如未能返回榮家時,醫院應主動為其銜
接居家或社區式長照服務。
七、伙食費:
(一)入住期間應每月按規定繳交伙食費,並於退住時繳清所有伙食費用。
(二)住宿式機構應於每月五日前通知住民或其委託人,依限繳交伙食費
,屆期仍未繳交者,應予催繳。
(三)入住期間已委託住宿式機構保管財物者,住宿式機構得自其委託保
管之帳戶或現金扣繳伙食費。
八、照服員:
(一)住宿式機構所需照服員之甄選、訓練、督導、考核、獎懲、福利與
權益等事項,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各分院及榮
譽國民之家照顧服務員勞務委外作業規範(以下稱作業規範)辦理。
(二)住民除符合第四點第二項規定外,應自行負擔團體照服員費用或自
僱照服員。
(三)自僱照服員應由住民或其委託人提出申請,原內住榮家之住民(以
下稱內住住民)需轉知榮家同意;非內住榮家之住民(以下稱外住
住民)需由其家屬或榮服處同意,經輔導人員簽證,並簽具自僱照
服員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其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四)自僱照服員之勞務費以當年度「照顧服務員勞務承攬契約」為準,
各醫院應於辦理入住時詳加說明。
(五)團體照服員不得兼任自僱照服員。
(六)各醫院應計算得申請團體照服員補助費之人數,並依作業規範規定
,向本會申請團體照服員費用補助。各醫院每月申請之團體照服員
人數,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長照服務機構照顧服務員配置標準及
休假係數計算,本會得依預算編列情形調整。
(七)符合第四點第二項規定之住民,因急性疾病暫時轉出至醫院健保病
床時,住院期間仍需團體照服員協助日常生活照顧,本會得視預算
額度依前款辦理,補助每人每年照服員費用不得超過三十日,並由
醫院於申請名冊中註明。
九、權益保障:
住宿式機構應建立及提供各種管道接受意見反應與建言(如設立意見
箱、書面意見反應處、申訴電話、傳真、網路郵址),並由權責單位
負責處理。
十、權責區分
(一)會本部:
1.服務照顧處:督導榮服處辦理外住住民之轉介、送醫相關事宜。
2.就養養護處:督導榮家辦理內住住民之轉介、送醫相關事宜。
3.就醫保健處:督導醫院辦理符合公務預算補助條件之榮民、榮眷或
遺眷入住、就醫相關事宜。
(二)所屬機構:
1.榮家:協助內住住民之送醫與轉診、通知家屬繳交費用、定期關懷
慰問及協助退住住民返回榮家。
2.榮服處:協助外住住民送醫與轉診、通知家屬繳交費用、定期關懷
慰問及協助退住住民返家或轉介至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3.醫院:協助辦理轉出及入(退)住手續、銜接其他長照服務、安排床
位及通知家屬、榮家或榮服處配合如期繳交相關費用。
十一、一般規定:
(一)符合入住條件而住宿式機構無空床時,可先行協助安置於其他住宿
式機構。
(二)具有第五點第二款退住條件,不願配合退住或轉介時,應採個案勸
導處理方式,改以自費入住住宿式機構、轉住榮家或返家居住,並
將處理情形每月報會。
(三)各醫院應將住宿式機構公務預算補助住民名冊(格式如附件三),
併入每月照服員費用結報驗收資料,本會將不定期查核。
(四)第二點人員於入住時須接受住宿式機構安排之房型,並以三人以上
房型為優先,惟經醫師評估有特殊照護需求者,得申請更換房型。
(五)住民因違反照護契約,遭住宿式機構解約退住者,再次申請入住時
,住宿式機構得視情況拒絕收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