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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證製發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輔養字第1120103442號 令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養服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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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辦理中華民國榮譽
  國民證(以下稱榮民證)製發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製證對象:
(一)經本會核認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一第
  一款所定第一類退除役官兵及經專案核定為本會輔導對象(如附
  件一),並登錄於本會資料庫者。
(二)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經本會核認視同國軍
  退除役官兵並登錄於本會資料庫者。

三、製證權責:
(一)舊式紙本榮民證(以下稱舊式榮民證,式樣如附件二)自中華民
  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起停止製發,並由本會統一委外印製新式
  卡式榮民證(以下稱新式榮民證,式樣如附件三),舊式榮民證
  換(補)發期間未換領新式榮民證前,仍繼續通用;初次申請或舊
  式榮民證遺失、毀損不堪使用而申請補發者,尚未領取新式榮民
  證前,發給榮民證核認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四),作為身分證明之
  用。
(二)凡本會資訊系統已登鍵資料之榮民,申請或補(換)發榮民證,
  授權本會各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核發;中華民國七十九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伍除役者(不含八二三參戰官兵及金馬
  自衛隊員),於初次申請時,一律報會經協調軍方權責單位查證
  服役年資及相關資料無誤後,由本會依前款核發榮民證。
(三)本會資訊系統無登鍵資料者,由榮服處先行受理申請後,再報會
  核辦,或請其檢證逕寄本會核辦。

四、具體作法:
(一)審核及製發榮民證:
      
1、各榮服處受理榮民證申請時,應詳為審查所附證件是否齊全,並
  自行影印,在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戳記及承辦人職章後併案
  存查,正本當即退回申請人。如有不符或缺件,其能補正者,應
  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逕予駁回。

    2、各榮服處應建立申請榮民證登記管制簿(格式如附件五),以便
  查考。

    3、各榮服處受理申請,應詳實登鍵申請作業系統,並定期彙整資料
  提供委外廠商印製新式榮民證,印製完成寄回各榮服處發放。

    4、製妥之榮民證,得由申請人親自領取,或以掛號郵件寄交申請人。

(二)初次申請榮民證:
    1、榮民至榮服處申辦榮民證,需檢附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全
  民健康保險卡)正本及最近三個月內一吋脫帽半身照片數位檔(
  無數位檔照片者,需提供實體照片一張或親至榮服處現場拍攝)
  。

    2、榮服處受理申請後,運用資訊系統列印榮民證申請表(格式如附
  件六),交由申請人校對基本資料無誤,請申請人於申請表上簽
  名或蓋章後繳回。

    3、榮民申辦時,得一併選擇簽定儲值卡記名申請表暨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與利用告知事項(格式如附件七),上傳申請作業系統辦理
  記名,保障記名式儲值卡掛失及退費權益。

    4、申請案件經查本會資訊系統載有「停權」註記者,應詢申請人實
  際情形,如停權原因已消滅,應請申請人備齊佐證文件,併申請
  案報會核辦。

    5、本會資訊系統無登鍵資料者,需另檢附國民身分證、退伍令正本
  、最近三個月內一吋脫帽半身照片數位檔(無數位檔照片者,需
  提供實體照片一張或親至榮服處現場拍攝),由榮服處先行受理
  ,再報會核辦。

(三)申請換(補)發榮民證:
    1、本會登鍵系統已登鍵資料者,其榮民證遺失、損毀申請換(補)
  發,應同時校正(或補行登鍵)榮民最新之戶籍、通訊地址及聯
  絡電話。

    2、榮民證遺失、損毀申請換(補)發,須檢附具結書(格式如附件
  八)、國民身分證正本(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與最近
  三個月內一吋脫帽半身照片數位檔(無數位檔照片者,需提供實
  體照片一張或親至榮服處現場拍攝),向榮服處申請。

    3、首次申辦新式榮民證者免費,第二次(含)以後申請補(換)發者
  ,酌收工本費。

(四)申請更正榮民證資料:申請更正榮民證內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資料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及最近三個月內
  一吋脫帽半身照片數位檔(無數位檔照片者,需提供實體照片一
  張或親至榮服處現場拍攝)。如本會榮民資料檔已修正者,由各
  榮服處辦理換證作業;尚未修正者,將其資料影印報會核辦。

(五)榮民證註(繳)銷:
    1、經國防部或各軍種司令部註銷退除役令者,本會即配合註銷榮民
  證。

    2、退伍後再入營服現役人員之舊式榮民證,請所隸軍種司令部協助
  收繳函送本會註銷,或由本會逕依回役令(函),函請當事人向
  本會或戶籍地榮服處繳銷;新式榮民證者,由本會逕於榮民資料
  檔註記併予註銷。

    3、外職停役人員,於停役原因消失回役時,請所隸軍種司令部協助
  收繳舊式榮民證函送本會註銷,或由本會逕依回役令(函),函
  請當事人向本會或戶籍地榮服處繳銷;新式榮民證者,由本會逕
  於榮民資料檔註記併予註銷。

    4、具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喪失權益情
  形者,其舊式榮民證由榮服處收繳註銷;新式榮民證者,由本會
  逕於榮民資料檔註記停權併予註銷。至因案暫時停止權益者,僅
  註記停權事由及時間。

    5、單身榮民亡故,由處理善後之遺產管理機構,併其遺物資料存卷
  歸檔;至有眷榮民亡故時,其榮民證不需繳回。

  申請榮民證亦可至本會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線上申辦及查詢」
  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五、一般規定:
(一)各榮服處製(換、補)發榮民證作業之資訊系統,須與本會完成連線作
  業,俾利管制。
(二)申請榮民證,可跨縣市向各榮服處申請。受理申請之榮服處每月彙整後
  ,通報申請人戶籍地之榮服處。
(三)榮民證為本會輔導照顧之憑證,應嚴格審核、管制,不得徇私舞弊,如
  有違反作業規定,依法究辦,各級審核人員及單位首長應負連帶責任。
(四)榮民證核發後,各榮服處應將榮民證申請案原始資料納入文書檔案永久
  保存,以備查考。
(五)製發榮民證所需經費由榮民安養及養護-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項
  下支應。

六、工作查考:各榮服處執行本案情形,本會得派員實施輔導稽核,檢討改
  進缺失,以精進作法。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