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使失依榮民遺孤獲得良
好的生長環境與妥善照顧,並避免榮民亡故後,其遺眷生活失據,無
力扶養榮民子女,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榮民遺孤,係指亡故榮民遺留之未婚子女,並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
(一)未成年者。
(二)已成年經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三)就讀國內大專校院以下學校者。
前項榮民遺孤區分為以下四類:
(一)第一類:榮民及其配偶均亡故,或有特殊事由經本會評估核認者。
(二)第二類:榮民亡故後,其配偶或實際扶養者無力扶養,經地方政府
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三)第三類:榮民亡故後,其配偶或實際扶養者無力扶養,經地方政府
核定為中低收入戶者。
(四)第四類:榮民亡故後,其配偶或實際扶養者無力扶養,具有相關證
明者。
三、榮民遺孤或其扶養人(監護人)至本會各榮民服務處申請慰問金,應
檢附之資料如下:
(一)申請人及榮民遺孤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已成年仍在學之在學證明。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之證明文件。
(四)無力扶養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亡故榮民配偶或實際扶養者之監護或扶養事實證明。
四、申請符合規定者,視年度預算額度,於每年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
依第二點所定類別,自第一類依序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一萬元,至預算
支用完畢為止;同一類別中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
五、一般規定:
(一)榮民遺孤經他人收養為其養子女者,不予慰問。
(二)榮民服務處應於三節慰問核發前訪查實際扶養遺孤者,確認榮民遺
孤發放資格,並登錄於本會服務機構「退除役官兵及遺眷訪視服務
系統」備查。
(三)榮民服務處受理申請後,應登錄本會「急難及慰助管理系統」,並
於三節後十五日內辦理結報。
(四)慰問金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分配各榮民服務處執行。
(五)本預算係與急難救助同一科目,三個月內不得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
或發給。
(六)凡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申請者,不予核發,已核發者追回之。涉
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七)戰訓或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得準用本規
定,申請三節慰問。但同一事由已依國防部相關規定獲得慰問者,
不得重複申請。
(八)服現役十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
適用前款本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