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任務之執行,並簡化就養退除役官兵 (以
下簡稱就養榮民) 驗證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驗證,係指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每年定期協調財政部及內政部調取就養榮民及其全家人口之財產、
所得及戶籍等相關資料,與本會現有資料,進行比對查證工作。
三、驗證作業所需經費,列入年度施政計畫編列。
四、本會以每年 2 月末日電腦資料庫中之就養榮民及其全家人口資料為
基準,協請財政部及內政部調取相關人員財產、所得及戶籍等就養條
件相關資料,予以比對。
五、經比對相關資料,就養榮民有不符合就養條件者,由服務照顧就養榮
民之各該服務或安養機構進行通知、訪查說明及輔導申復。
前項申復期間,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為期 3 個月。
六、服務或安養機構輔導就養榮民申復時,應同時告知或協助其應檢附之
資料,以利申復作業之進行。
七、服務或安養機構應於申復期間屆滿後,就榮民所提之申復資料加以審
查,並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辦理。
服務或安養機構對於前項申復資料之審查作業,應於 1 個月內處理
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