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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退除役官兵驗證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輔貳字第0960011310號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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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任務之執行,並簡化就養退除役官兵 (以
    下簡稱就養榮民) 驗證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驗證,係指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每年定期協調財政部及內政部調取就養榮民及其全家人口之財產、
    所得及戶籍等相關資料,與本會現有資料,進行比對查證工作。


三、驗證作業所需經費,列入年度施政計畫編列。


四、本會以每年 2  月末日電腦資料庫中之就養榮民及其全家人口資料為
    基準,協請財政部及內政部調取相關人員財產、所得及戶籍等就養條
    件相關資料,予以比對。


五、經比對相關資料,就養榮民有不符合就養條件者,由服務照顧就養榮
    民之各該服務或安養機構進行通知、訪查說明及輔導申復。
    前項申復期間,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為期 3  個月。


六、服務或安養機構輔導就養榮民申復時,應同時告知或協助其應檢附之
    資料,以利申復作業之進行。


七、服務或安養機構應於申復期間屆滿後,就榮民所提之申復資料加以審
    查,並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辦理。
    服務或安養機構對於前項申復資料之審查作業,應於 1  個月內處理
    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