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如下: 一、與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退除役官兵併同安養之配偶。 二、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退除役官兵及其併同安養之配偶。 第 三 條 本標準之規費項目為服務費;其收費費額每人每月新臺幣六、000元。 第 四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費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得每年檢討一次。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