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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輔綜字第1020079388B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工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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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工程施工品質,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七十條第三項成立本會工程施工
  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範圍如下: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辦理之工程。
(二)本會及所屬機構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
   適用採購法之規定者。

三、查核小組任務為辦理查核工程及規劃設計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四、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由本會主任秘書兼
  任,並置副召集人一人,協助召集人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由本會
  督導參事兼任。
  查核小組置查核委員若干人,於實施個案工程查核時派(聘)兼之,
  並於完成查核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
  前項查核委員分內聘查核委員及外聘查核委員。內聘查核委員由本會
  指派本會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兼任之;外聘查核委員由工程查核中
  央主管機關資訊網路建置之施工查核委員名單資料庫(以下簡稱資料
  庫)遴選之,其中外聘查核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有特殊情
  形報經工程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在此限。
  未能自前項資料庫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本
  會主任委員核定。

五、查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綜合規劃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處理查核小組日常事務,並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綜合規劃
  處副處長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查核小組日常事務。
  查核小組設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由本會綜合規劃處簡任技正兼任
  ,組員由本會綜合規劃處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兼任之,辦理查核小
  組幕僚行政事務。
  本會內聘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之迴避,準用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
  規定。

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查核委員:
(一)犯刑法瀆職罪或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受撤銷執業執照或受撤銷
   開業證書之處分者。

八、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一)假藉查核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工程施工。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藉查核之便,蒐集與查核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四)洩漏應保密之查核時間、地點及對象。
(五)洩漏因查核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六)未經查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核監督。
(七)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

九、查核委員有第七點或第八點規定之情形者,本會應解除其職務;其為
  外聘查核委員時,並通知工程查核中央主管機關自資料庫中刪除之。

十、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時,應依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相
  關法令及工程契約規定,並參照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辦理。

十一、查核小組之主要查核項目包含:
(一)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
   障礙之處理。
(二)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
   設備抽驗及施工查核之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
   行情形。
(三)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進度管理、
   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之執行情形。
(四)規劃設計單位之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發包策略、施工、管理
   維護以及用地取得、水土保持、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環境影
   響評估與請領建照等影響計畫執行因素之執行情形。

十二、查核小組發現有下列情形時,應加以記錄:
(一)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有缺
   失。
(二)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派駐現場人員,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
   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及勞
   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
   工程施工查核各項書表格式,依工程查核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格式
   製作。

十三、查核小組每年應辦理工程查核之件數如下: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
   十為原則,且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
   ,則全數查核。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
   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
(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
   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
   前項各款之查核件數,必要時得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准予以調整,並
   報工程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十四、查核小組應依前點規定之查核件數,視工程推動情形安排查核時機
   ,定期辦理查核,並得不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查核。
   查核委員赴工地查核時,應主動出示查核小組之書面通知及相關證
   明文件。
   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及廠商之專任工程
   人員應配合到場說明。無故缺席,應按契約規定處理。
   廠商非屬營造業者,前項專任工程人員應由負責人、授權代表、專
   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師配合到場說明。

十五、查核標案採隨機方式選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辦理查核:
(一)工程查核中央主管機關重點指示查核案件。
(二)行政院列管新臺幣一億元以上公共建設計畫工程。
(三)本會施政計畫列管工程。
(四)嚴重落後或執行異常工程。
(五)本會公共建設推動會報交查之工程。
(六)本會採購稽核小組稽查發現重大疏失之工程。
(七)審計稽核發現重大疏失之工程。
(八)輿論責難或有重大事故之工程。
(九)全民督工通報嚴重缺失案件。

十六、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得通知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
   驗或鑑定。
   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
   ,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
   ;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十七、查核成績之計算,以各查核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之;九十分以
   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
   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前項總和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整數計算之。

十八、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一)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二)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三)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四)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五)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者,依照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者
   ,依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等相關法令;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原查
   核成績已評定為七十分以上者,應改列為丙等,其成績以六十九分
   計。

十九、查核小組於查核時發現缺失,機關應督促監造單位及廠商限期改善
   ,並將改善前、中、後之情形拍照留存;其應檢討改善者,機關應
   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後,報查核小組備查。
   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七個工作天內送機關,並應將查核結果及處
   理情形登錄於工程查核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列管追蹤
   ,並得隨時派員複查。

二十、查核小組查核結果,發現施工品質嚴重缺失,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扣
   罰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
(一)巨額以上採購案之工程採購案:施工廠商每扣一點以新臺幣八千元
   計罰,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廠商每扣一點以新臺幣二千元計罰。
(二)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採購案:施工廠商每扣一點以新
   臺幣四千元計罰,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廠商每扣一點以新臺幣一千
   元計罰。
(三)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案:施工廠商每扣一
   點以新臺幣二千元計罰,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廠商每扣一點以新臺
   幣五百元計罰。
(四)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採購案:施工廠商每扣一點以新臺幣一
   千元計罰,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廠商每扣一點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計罰。
   機關得自最近一期應付價金中扣抵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其有不
   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前二項規定,機關應於工程契約內明定。

二十一、機關得就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
   獎懲,並登錄於工程查核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
   查核成績為優等者,機關得將廠商自受查核為優等之次日起二年內
   ,列為工程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之履約績效評選項目參考;獎勵期
   間如他案經查核成績為丙等者,不再適用之。
   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之
   處置:
(一)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二)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
   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三)廠商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採購法第
   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四)通知監造單位撤換派駐現場人員。
(五)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
   員。
(六)可歸責於廠商者,扣罰受查核工程品管費用百分之一。
   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查核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機關除
   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依前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辦理
   。
   機關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查核小組得通知機關另為適
   當之處置,並副知審計機關;必要時,得函送監察院。有犯罪嫌疑
   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二、查核小組於完成查核後,應對查核委員進行評量,結果登錄於工
   程查核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
   前項評量結果表現「評價不佳」或「尚符需求」之查核委員,查核
   小組應通知改進;累計二次為「評價不佳」者,本會應解除其職務
   ;其為外聘查核委員時,並通知工程查核中央主管機關自資料庫中
   刪除之。

二十三、查核小組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將最近一
   季查核結果彙送工程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十四、查核小組執行作業所需經費,由查核作業費及工程管理費項下支
   應。

二十五、查核小組發文,以本會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