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
心」計畫方案辦理。
貳、目的:
本會為配合行政院既定採購政策,建構統一發包機制,以集中專業人
力、統一作業方式辦理採購,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
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訂定本要點據以執行。
參、統一發包中心編組:
以本會第八處第三科(採購科)現有成員五人編成「發包中心」,區
分為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及綜合業務(含採購法規諮詢)等四類;
其行政作業及督導管理,仍隸屬第八處現行組織體系下運作。
肆、統一發包機制適用單位: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適用於本會及所屬機構(不含榮民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
伍、採購性質與辦理範圍:
一、工程:
(一)發包金額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不含台北、台中及高雄榮民總醫
院)。
(二)具特殊性或技術整合需求者。
(三)受理委託代辦之工程。
二、財物:
(一)採購金額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藥品及消耗性衛材。
(三)通用性醫療儀器。
(四)共同性物品及設備。
三、勞務:
(一)採購金額達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不含台北、台中及高雄榮民總醫
院)。
(二)整合性醫療管理資訊系統開發及維護。
(三)污水處理廠及油水分離設備保養維護。
(四)工程發包金額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
四、綜合業務:
(一)蒐集彙整有關採購最新資訊及商情資料。
(二)辦理採購法規函釋及專業諮詢。
(三)年度採購成果定期彙報等事宜。
陸、採購作業應辦事項:
一、依採購需求研訂招標文件。
二、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查核金額以上或特殊案件)。
三、印製及發售招標文件。
四、刊登政府採購公告(含招標公告、公開評選公告、更正公告、決標或
無法決標之公告、決標資料定期彙送等)。
五、受理廠商領標及投標(包括電子領標投標)。
六、答復廠商對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之疑義。
七、辦理底價審議。
八、訂定押標金繳交金額、收受及發還或不予發還押標金之原則。
九、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簽約,其辦理過程得錄音錄影存證。
十、審標結果及決標或無法決標之通知。
十一、其他與招標決標有關事項。
十二、簽約保固及後續維護。
柒、權責劃分:
本會發包中心及各業管處與附屬機構之工作職責如下:
一、會屬機構:
(一)提報各項工程、財務、勞務採購需求,並依法定程序完成建案。
(二)有關工程計畫書圖、材料明細及施工規範等招標資料之陳報與修訂
。
(三)提送建議底價或預估底價金額及單價分析資料。
(四)派員出席開標、比價、議價及審標或評選等會議。
(五)協助審查投標廠商所報規格、資格及特殊需求等,並提供書面審查
意見;如有不合格者,應敘明其原因。
(六)協助蒐整採購過程中涉及專業規範及技術性商情資訊。
(七)辦理工程、勞務採購契約簽訂及其履約管理與驗收事宜;另財物採
購之點收或初驗結果須告知發包中心。
(八)負責處理有關工程及勞務採購與廠商間,履約管理或驗收爭議之調
解、仲裁或民事訴訟。
二、業管處:
(一)依施政目標及任務需要,於適當年度檢討編列相關採購預算。
(二)律定各業管附屬機構之採購業務主辦部門及協調窗口。
(三)全面調查二會屬機構以上之共通性需求品項,並得指定其一機構辦
理集中採購。
(四)研訂採購標的需求規格(範)或功能效益,必要時應召開規格(範
)審查會議。
(五)負責答復廠商對招標文件中有關規格圖說及特定條件等之疑問或異
議事項。
(六)會辦開標、審標、評選、決標及驗收等事項,並簽署紀錄。
(七)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條件,應協助遴聘「評選委員」,並簽報相關
費用(如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等)之核銷事宜。
(八)廠商完成履約驗收後之價金撥付作業(公務預算)。
三、發包中心:
(一)配合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之運作並推動相關採購事宜。
(二)研訂各種招標方式之標準作業規範。
(三)成立工程底價審議委員會並議定底價。
(四)審查各項採購規格(範)或工程計畫書圖。
(五)採購案件若採最有利標或評選方式辦理者,應成立「採購評選委員
會」,並繕作評選委員會會議記錄。
(六)負責處理與廠商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異議及申訴。
(七)協助處理有關工程及勞務採購與廠生間、履約管理或驗收爭議之調
解、仲裁或民事訴訟。
(八)協助處理廠商對招標文件中有關規格、圖說及特定條件等之疑問或
異議事項。
(九)建立採購資訊系統管理作業制度,提高電子領、投標之達成率。
(十)定期統計彙報集中採購執行成效。
捌、採購作業程序:
本會統一發包中心辦理採購業務,係分三階段作業(如附表):
一、第一階段(標前準備):主要為採購諮商、研擬需求規格(範)及商
業條款(或附加條件)、規格(範)及工程計畫書圖審查。
二、第二階段(招標過程):訂定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或逕行刊登招標公
告、議(審)定底價、開標、審標或評選、決標、彙整採購契約相關
文件及刊登決標公告。
三、第三階段(標後履約):辦理契約簽署、履約管理、分段查驗或驗收
、付款結案及採購爭議之調解、仲裁或訴訟處理。
有關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及最低價格標、最有利標、
複數決標等招標、決標方式之作業流程,如附圖一至九。
玖、績效考評:
會屬機構辦理採購業務,不論自辦或委託本會統一發包中心代辦,應
遵照政府採購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頒規定,如期、如質提報
執行成效之相關資訊或表報資料,本會統一發包中心將就各機構配合
情形,於年度終了綜合檢討辦理獎懲。
拾、其他規定:
一、各業管處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將下年度擬洽本會統一發包中心代
辦之概定時程,送交統一發包中心據以排定年度採購計畫,採購時程
如有變更時,應隨時通知統一發包中心修正。
二、會屬機構年度內自辦採購案件,應確遵政府採購法暨相關法規辦理,
其辦理結果,併本會統一發包中心整體成效檢討考評。
三、本會統一發包中心於每季(一、四、七、十月)十日前,彙送上一季
集中採購之辦理成果,並於每年一月底前,依實際執行情形提出上一
年度代辦採購執行績效報告。
四、有關統一發包中心辦理採購所需費用(如印製及發售招標文件、底價
審議、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處理機關與廠商間有關履約管理及驗收
爭議及採購稽核等,由本(八)處控管採購作業費支應,並請會計處
配合納入年度計畫編列
五、採購發包中心若因採購案件遽增,人力不足,難以達成任務時,得簽
請調增人力或由下級機構派員支援。
六、採購發包中心每半年不定期邀集相關處室或會屬機構召開工作檢討會
議。
七、本要點自發函日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