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安養、服務機構榮民(眷)給與支付、結報、驗證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輔貳字第0940012068號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就養服務
法規功能按鈕區
壹、依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相關內部
    審核、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貳、目的:修定榮民 (眷) 給與發放作業程序暨相關作業規定,使之環環
    相扣,相互勾稽,俾期內部控制、管理功能益臻確實、嚴謹、完善,
    以防制弊端及溢發情事。


參、榮民 (眷) 員額管理:
一、各安養、服務機構榮民 (眷) 員額之增減異動,由本會發布。
二、各安養、服務機構應成立榮民生活給與發放小組,由副首長兼任小組
    長。
三、各機構榮民實際員額管理:
    榮家:由輔導室負責督導各堂隊辦理,並由秘書室、會計室查察鉤稽
    之。
    服務處:由總幹事負責督導各區輔導員 (幹事) 辦理,並由榮民給與
    承辦人員及會計員查核之。
四、榮民 (眷) 基本資料名冊: (附表一) 
    榮家:由輔導室負責彙總,增加時登入,減少時予以刪除,保持最新
    最正確資料,每年「七月及一月」應謄清二份送會,以便轉審。
    服務處:由生活給與發放承辦人負責彙總,增加時登入,減少時予以
    刪除,保持最新正確資料,每年「七月及一月」應謄清二份送會,以
    便轉審。
五、榮民 (眷) 異動表︰ (附表二、三) 
    榮家︰輔導室 各堂 (隊) ,應依據榮民異動時按月記錄榮民 (眷)
    異動表,並分送秘書室、會計室各乙份,俾結算月份榮民增減員額時
    ,相互鉤稽一致。
    服務處︰服務處各服務區輔導員,應掌握榮民異動增減情形,確實記
    錄榮民 (眷) 異動表,並分送生活給與承辦輔導員 (幹事) 及會計員
    ,俾結算月份榮民增減員額時,相互鉤稽。
六、榮民調換安置就養列管時,原列管機構開具核發給與啣補單 (附表四
    ) 通知新調進機構辦理啣補,並建立轉移。
七、榮家輔導室、服務處承辦輔導員 (幹事) 應於每月七日前,依據各堂
     (區) 上月份實際列管榮民 (眷) 給與基本資料編製月份榮民 (眷)
    給與彙計表 (附表五) 經與榮民給與結算表 (附表六) 核符後,加裝
    封底面頁成冊,應妥為保管以備抽查。
八、月份榮民 (眷) 人數統計表 (附表七榮家用,附表八榮服處用) 應報
    會二份備查。


肆、榮民給與計算、支付:
一、新進榮民給與員額計算,以核定生效日期為依據;當月十五日 (含)
    以前生效者按全月計,十六日以後生效者按半月計,並依「就養安置
    辦法」第六條規定:應於生效日起一個月內,向指定榮家或榮民服務
    處報到;屆期未報到者,由榮家或榮民服務處報請輔導會註銷就養。
二、榮民各項給與,應於每月五日以前,繕造榮民給與發放名冊 (榮家住
    家榮民儘可能於當月首日) 完成發放 (一年三節各機構應機動配合節
    日辦理)  (附表九) 。
三、就養榮民凡親自領取者,應編製發放名冊,並由出納人員發放之,如
    有委託者,應出具委託書。領訖欄內應請榮民親自簽章 (各機構不得
    擅自刻印或留置榮民印章使用) ,發放名冊應妥為保管 (保管期限為
    五年) ,隨時備供查詢。
四、委託金融機構代為發放者,應按月與各該金融機構辦理對帳;凡以郵
    政劃撥、寄送現金袋等方式辦理,因故遭退回之榮民給與款項應作成
    記錄,追蹤辦理 (附表十—三聯式:第一聯承辦人存查,第二聯送出
    納,第三聯送會計) ,應即繳出納入庫,並由會計部門 (兼辦會計)
    收帳;經本會核定中止就養榮民,其應領未領給與,應即報繳本會,
    榮民申請發還時,專案報會經核定後發給。
五、榮民若為失蹤、死亡者,當月應發之給與免予追扣。
六、大陸定居榮民給與之匯寄結報,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會計單位應就業務單位編具之發放清冊、結算表及異動清冊按月勾稽
    、核對。


伍、榮民給與申領、結報:
一、榮民給與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備文報會申請核撥次月份款 (併同結
    報上月份榮民給與) 。
二、榮民給與申領、結報,應檢附左列各項資料 (表據) 憑証:
 (一) 各機構請款領據。
 (二) 核發榮民給與人數統計表一式兩份。
 (三) 榮民 (眷) 給與結算表、結算明細表、追補扣名冊各一份 (附表十
      一、十二) 。
 (四) 榮民 (眷) 給與彙計表一份。
 (五) 榮民 (眷) 異動表、及其明細表各一份。
 (六) 榮民 (眷) 給與基本資料名冊 (每年七月及一月各報會二份,俾便
      轉審) 。


陸、點放、驗証規定:
一、榮家:住家榮民 (眷) 給與之發放,每三個月應由輔導室、秘書室、
    政風室及會計室會同全面點放一次。
二、服務處:服務處外住榮民 (眷) 給與之驗放,應定期於每年七至九月
    採分區方式辦理驗證一次,作成記錄備查;實施方式以便利榮民為原
    則。
三、內住榮民實施點放應依 (附表十三) 填製,外住榮實施驗證依 (附表
    十四) 填製,由會驗、驗證人員蓋章並逐級陳核。
四、點放、驗證未到驗榮民依 (附表十五) 填製,除就醫住院榮民應由專
    人慰問、辦理驗證及配合三節由首長率同有關人員實施慰問、辦理驗
    證,大陸定居、因事出境及亡故者依相關規定辦理外,餘按未到驗名
    冊,榮家應於下次點驗前、服務處應於三個月內完成複驗,紀錄依 (
    附表十六) 填製。
五、凡經複驗仍未到驗者,依 (附表十七) 列表追蹤管制並按相關規定辦
    理,如有溢領給與者則依法追繳,並檢討疏失人員責任。
六、外住就養榮民驗證,應檢附「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所規定
    「全家人口」之戶籍謄本 (戶政單位最近三個月內所核發) ,並簽具
    聲明書 (格式如附表十八) ,凡於規定時間內未檢齊全家人口戶籍謄
    本及聲明書者,視同未完成驗證程序。
七、榮民服務處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辦理驗證之外住就養榮民全
    家人口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列冊製作成媒體檔案送交本會。


柒、附則:
    本規定內所用表報請自行印製,執行後所有紀錄、表報由榮民給與承
    辦人、會計分別存管備查,無須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