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所屬各公務預算
單位,其預算編製、執行及會計作業,以本會開發之「歲計會計管理
系統 BACS」 (以下簡稱 BACS) 辦理者,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會安置、醫療基金所屬單位之歲計會計事項,其經費由公務預算支
應者,應視該經費歸屬之工作計畫,由會本部主管該工作計畫之處室
,透過 BACS 系統辦理之。
三、BACS系統維護,由本會統計處、會計處及程式開發相關人員組成,提
供系統使用人員登錄、群組設定、資料庫維護、系統安裝及問題諮詢
等相關服務。
四、所稱群組,係指 BACS 系統使用人員,依其承辦業務性質及職掌予以
分類,區分系統管理員、決行者、預算審核員、預算承辦員、會計承
辦員、稽核審核員、稽核承辦員、主管機關承辦員、一般使用者、瀏
覽員、會屬審核員、出納人員,共計十二類。
五、所稱 GBA 系統,係指行政院主計處開發之「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
系統」,為中央各機關所共同適用之標準,本會開發之 BACS 系統產
生之預算、會計等資料,仍須轉入 GBA 系統,上傳至中央主計機關
。
六、BACS系統使用人員,應依其歸屬之群組登入作業,各群組名稱定義如
左:
(一) 系統管理員:為 BACS 使用權限、各項資料設定及維護之作業人員
。
(二) 決行者:各支付案件判行人員,由會計處權責長官執行。
(三) 預算審核員:負責本會各單位預算分配通知單印發及會簽案複審,
由會計處第一科科長辦理。
(四) 預算承辦員:負責本會預算分配、控制、經費保留、會簽案之作業
人員,由會計處第一科辦理
(五) 會計承辦員:會本部及所屬單位之會計作業人員。會本部由會計處
第二科辦理;會屬單位由會計人員辦理。
(六) 稽核審核員:負責支付案件及憑證複審人員,由會計處第三科科長
辦理。
(七) 稽核承辦員:負責支付案件及憑證初審人員,由會計處第三科辦理
。
(八) 主管機關承辦員:負責會本部各處室主管工作計畫預算籌編、分配
之作業人員,由各處室綜合業務承辦人員辦理。
(九) 一般使用者:會本部及所屬單位,以 BACS 系統操作一般歲計作業
之人員。
(十) 瀏覽員:以 BACS 系統查詢歲計會計相關資料之人員,包含一般使
用者及各單位主管。
(十一) 會屬審核員:所屬單位會簽、支付案件及憑證審核人員,由各單
位主辦會計辦理。
(十二) 出納人員:本會所屬單位辦理現金、票據收支之出納人員。
七、BACS系統使用人員異動或新增使用人,應通知本會系統管理人員更改
相關設定,完成後始得登入作業。
貳、預算編製及分配作業
一、會計處應於預算編製作業前,依據行政院頒「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
業手冊」規定,於 GBA 及 BACS 系統中完成預算及會計各項資料設
定作業。
二、會計處依據行政院核定年度歲入、歲出額度,透過 BACS 系統分行各
工作計畫業管處室及所屬公務單位編列年度概算,各處室及所屬公務
單位即依施政目標、預期績效等指標,於核定之額度內編列各計畫年
度概算。
三、會屬單位概算編製作業完成後,透過 BACS 系統將概算資料上傳至會
本部,會本部各處室即依其主管之工作計畫,彙總各所屬單位概算審
查後,送會計處彙編。
四、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後,會計處即依據法定預算金額,分行各工作計
畫業管處室提供預算月份分配數及各單位分配金額,並以 BACS 系統
完成月分配作業後,將月份分配數資料轉入 GBA 系統後,上傳行政
院主計處及台北區支付處。
五、預算案如未能依期限完成法定程序,各業管處應於十二月五日前,估
算下年度一月至三月需支用金額,送會計處彙編本會「歲出分配預算
暫列數額表」,陳報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國庫署建檔,核定後登入
GBA 及 BACS 系統,據以辦理暫列數分配作業。
六、會計處預算承辦人員依據核定之各月份分配數及各單位分配數,以 B
ACS 預算分配子系統開立預算分配單,列印後函送所屬單位辦理。
七、國防部執行之「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及「退除役官兵退休業務」工
作計畫,其各年度經費需求,暫依現行作業程序由國防部提出需求及
分配,本會由第二處主政辦理各項協調事宜,於取得預算案及各月分
配數後送會計處彙編。
參、會簽及支付申請作業:
一、各單位應依據預算分配單所列科目及金額,於分配之額度內辦理會簽
及支付作業,未經分配之經費,除年初以暫列數支應者外,不得申請
核撥經費。
二、統籌科目經費之申領,會本部各處室應向人事處提出申請,人事處於
完成書面審核後,以 BACS 系統辦理會簽及支付申請作業;會屬單位
亦應依相關作業規定完成審核後,透過 BACS 系統報會覈實支領,不
受預算分配之限制。
三、會本部各處室經費支用案件,應以書面作業簽核,同時由各處室承辦
人員以「一般使用人」登入 BACS 會簽案申請子系統下作業,其有附
帶合約資料者亦應完成登載,會計處第一科應就會簽案件完成初審及
複審,並註明審核意見。簽奉核准後,依規定辦理採購及申請經費支
付。
四、會本部各處室經費支付申請,由各處室承辦人員以「一般使用人」登
入 BACS 支付案申請作業,填註資料完成後,印列「經費申請結報明
細表」,並檢附原始憑證,經各處室主管核章後,送會計處審核撥款
。會計處第三科透過 BACS 系統審核憑證及核對支付案件之適正性,
經初審、複審同意後,送主管 (決行者) 判行,支付案經審核同意撥
款,相關資料將轉入 GBA 系統自動產生傳票及付款憑單,會計處第
二科即據以辦理撥款作業。
五、會本部支付案件金額適用零用金作業規定者,各處室承辦人應於支付
案核准後,檢齊合法憑證送第九處出納科以零用金支付,出納人員應
依出納管理作業相關規定辦理支付及核銷作業。
六、會本部各處室辦理借款 (暫付款) 、年度經費支出收回、預借款收回
及科目間轉帳作業等,各處室承辦人員亦須透過 BACS 系統會簽及支
付案子系統作業,其程序同前。
七、會屬單位依據分配預算辦理支用會簽及支付申請時,應於書面作業完
成後,以 BACS 系統會簽及支付申請功能登載相關資料,主辦會計以
「會屬審核員」登入作業,完成審核後將會簽或支付案資料上傳會本
部,相關原始憑證併「經費申請結報明細表」送會審核撥款。
八、會屬單位出納人員辦理零用金收支、專戶管理、傳票登帳、出納會計
簿籍及會計月報等作業,應以「出納人員」登入BACS系統作業。
肆、會計及決算報表編製作業:
一、各所屬單位預算控制層次、會計事項、會計科目及會計明細第一級科
目,由本會做一致性規定,暫不開放各單位自行設定。
二、各所屬單位經費類會計月報應包含經費類平衡表、總分類帳試算表、
經費類現金出納表、經費累計表、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數餘額表、用途
別科目綜計表、會計科目明細表、榮民遺款異動表、代管榮民遺款統
計表、銀行對帳單、保管品專戶對帳單、銀行存款差額解釋表、國有
財產增減結存表及保管品月報表等。經費類決算報表應包含經費類平
衡表、經費類現金出納表、歲出機關別決算表、以前年度歲出機關別
轉入數決算表、歲出用途別決算綜計表、會計科目明細表及財產目錄
。
三、所屬單位各月份會計報告、年度決算報告及檔案,應依本會「普通公
務單位會計事務處理要點」規定期限,送達本會會計處統制紀錄。
四、各所屬單位經費類帳簿應設置總分類帳、分錄日記簿、現金出納明細
分類帳、會計科目明細分類帳等,應按月印列備查。
五、會計處應以 BACS 系統完成憑證送審明細表編號作業,並將編號轉入
GBA 系統歲出預算明細分類帳顯示。
六、財產帳類會計作業,應依據行政院修訂之一致性科目處理財產統制帳
,本會第八處應於每月十三日前提供公務單位國有財產增減表、財產
目錄送會計處,分別附入本會單位會計報告及單位決算。
伍、亡故榮民遺產管理作業:
一、會屬單位以 BACS 系統處理亡故榮民遺產,得由現行各單位使用之遺
產作業系統匯入榮民死亡日期及遺產基本資料,單位如無法匯入資料
者,應自行鍵入遺產相關資料。
二、BACS系統可同時處理亡故榮民遺產現金、動產及不動產,現金應列入
平衡表表達,動產及不動產部分應列入保管品月報表,上傳本會統制
紀錄。
陸、附則
一、本作業要點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另行通知修
訂。
二、通訊聯絡
系統開發廠商:倍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聯絡電話: (02) 23519817
傳真: (02) 23931930
會計處服務專線:
預算科 (02) 27571706
會計科 (02) 27571413
傳真: (02) 27589517
三、BACS系統架構圖 (附表一) 。
四、BACS系統操作人員異動申請表 (附表二) 。
五、BACS系統操作問題反映表 (附表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