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據:行政院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八十八防三一八八二號函核定
,本會 (88) 輔貳字第一四五一七號函頒「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
辦法」辦理。
貳 目的:訂定出境就養榮民年度驗證之措施,就無法依相關規定返國驗
證者,實施查驗其安養現況,避免誤發、溢發情事,以有效運用政府
安養資源。
參 作業規定:
一 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持有中華民國有效之國民身份證或護照之就養榮民
;本規定未規定者,適用相關法令規定。
二 就養榮民出境,仍以返國辦理年度驗證為原則,但因傷病等原因無法
返國,得向政府駐外館處辦理認證,並依照本作業規定將聲明書寄送
本會原發給給與之安養、服務機構,以代替當年度驗證。
三 出境之就養榮民應於每年九月至十二月 (認證期限至每年十二月十五
日止) 至政府駐外館處填具聲明書,應記載立聲明書人之中文姓名、
出生年月日、中華民國身分證或護照號碼、辦理認證之年月日及政府
駐外館處戳記 (如範例一) ,如因身體狀況不佳或路途遙遠,得將其
聲明書先就近持向當地公證人證明其簽字,再送請駐外館處驗證公證
人之簽字 (如範例二) ,於完成認證手續後,將聲明書於翌年一月卅
一日前寄送本會原發給給與之安養、服務機構 (以寄件之郵戳為憑)
。
四 本會各安養、服務機構仍依本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八十八) 輔
計字第○五○八八號「各安養、服務機構榮民 (眷) 給與點放、訪查
,驗證作業規定」規定辦理驗證,凡未辦理定期驗證或至三月卅日仍
未接獲就養榮民寄送經駐外館處認證之聲明書者,依規定報會停止就
養及停發給與,停止就養期間之給與不予補發。
五 認證聲明書未載明或漏載本作業規定第三項應記載事項者無效。
六 經停止就養之榮民應向原安置之安養、服務機構申請恢復就養,其給
與自核定恢復就養安置之當月起算。
七 本會各榮譽國民之住家就養榮民出境驗證依本會安置就養榮民請假規
定辦理。
八 本會前頒之請假出境就養榮民驗證作業規定作廢。
九 本作業規定自公布日施行。
範例一
就養榮民聲明書
本人 (民國 年 月 日出生,中華民國身分證或護照號碼: ) ,
現居住於 (國外住所資料) ,因 (無法返國原因) 無法親自返國辦理
就養榮民年度驗證手續,特此聲明。
聲明人: (與中華民國身分證或護照相同之中文姓名簽名)
日期:
茲證明右列聲明書內容業經詢明確屬聲明人 本人之意思並親自簽字屬
實無訛。
中華民國駐 (館名條戳及領務圓章)
領務承辦人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範例二
就養榮民聲明書
本人 (民國 年 月 日出生,中華民身分證或護照號碼: ) ,
現居住於 (國外住所資料) ,因 (無法返國原因) 無法親自返國辦
理就養榮民年度驗證手續,特此聲明。
聲明人: (與中華民國身分證或護照相同之中文姓名簽名)
日期:
茲證明右列聲明書內容業經詢明確屬聲明人 本人之意思並親自簽字屬
實無訛。
公證機關: 日期:
茲證明前列聲明書上公證機關 簽字屬實
驗證機關:中華民國駐 (館名條戳及領務圓章)
領務承辦人員: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