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組織條
例第十六條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章程第三十三條
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公司依公司章程第二條經營業務範圍承辦各項建設工程及相關業務。
第 三 條
本公司置董事長一人,綜理全盤業務;總經理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處理
業務;副總經理三人至四人,襄助業務。
第 四 條
本公司設六處、五室,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第 五 條
本公司各處置處長、副處長;各室置室主任、室副主任,並均置組長、師
級及員級從業人員若干人。
第 六 條
本公司為承建國內外各項建設工程及相關業務,得視需要,於報輔導會核
定後設事業部、施工處、國外分公司;事業部及施工處按地區、次序或性
質命名,國外分公司冠以所在國 (地) 名稱命名。
事業部、施工處、國外分公司採任務編組,置主任、副主任、師級及員級
從業人員若干人,並得視業務實際需要設組、室、安衛小組、廠 (場) 隊
、施工分處、施工所、施工站。設組、室者,置組、室主管;設安衛小組
者,置安衛小組長;設廠 (場) 隊者,置廠 (場) 隊主管、副主管;設施
工分處者,置主任、副主任、課長;設施工所者,置主任、副主任;設施
工站者,置站長,均由師級人員中指派適員兼任。上述人員,均就公司總
員額內勻用之。
第 七 條
本公司為提高人力素質,推行職訓業務,得設員工訓練中心,採任務編組
,置主任、師級及員級從業人員若干人,並得視業務實際需要設組、室,
置組、室主管,由師級人員中指派適員兼任,上述人員,均就公司總員額
內勻用之。
第 八 條
本公司得因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辦理有關事宜。所需人員就公司總員
額內勻用。
第 九 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職稱職等另定之。
第 十 條
本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