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辦理退除役官
兵就業訓練及所屬員工在職訓練,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
置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 二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室,掌理有關事項。
一 教務組:掌理訓練之計畫及執行等事項。
二 考核組:掌理訓練成果及技能檢定等事項。
三 輔導組:掌理學員生活照護及就業輔導等事項。
四 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財產及不屬其他各組之事
項。
第 三 條
本中心置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副主任襄助之。
第 四 條
本中心置組長、室主任、秘書、專員、訓練管理員、輔導員、訓練員、組
員、助理輔導員、辦事員、書記。
第 五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中心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7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 8 條
本中心設實習工廠,置廠長、技師、副技師、技術員,辦理實作訓練、五
金零件製作及機具修護保養等工作。
第 9 條
本中心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及助理訓練師,均為聘任。
第 10 條
本中心為辦理輔導會所屬員工在職訓練得設分部,置教育長,由副主任兼
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均就編制員額內調配之。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2 條
本中心各級職員之遴用,以退除役官兵為優先;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
選時,得另行遴選之。
第 13 條
本中心各級職員,視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核
准遴用之。
第 14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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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訓練中心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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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 官等 │ 員額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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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簡任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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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 簡任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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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長 │ 薦任 │(一) │副主任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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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 薦任 │ 三 │一、教務組、考核組、輔導組。 │
│ │ │ │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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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主任 │ 薦任 │ 一 │ │
├─────┼───┼───┼───────────────┤
│秘書 │ 薦任 │ 一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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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 薦任 │ 三 │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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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管理員│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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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導員 │薦任 │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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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訓練員 │委任或薦任│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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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員 │委任或薦任│四│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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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理輔導員 │委任 │二│一、內一人得列薦任。 │
│ │ │ │二、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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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事員 │委任 │三│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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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記 │委任 │二│俟現有雇員出缺後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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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任 │薦任 │一│ │
│事├────┼─────┼─┼──────────────┤
│室│組員 │委任或薦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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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計├────┼─────┼─┼──────────────┤
│室│稽核 │薦任 │一│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 ├────┼─────┼─┼──────────────┤
│ │佐理員 │委任 │一│現有人員出缺後改為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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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主任│薦任 │ 一 │現有人員出缺不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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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廠長 │ │(一) │ │
│習├────┼─────┼───┼────────────┤
│工│技師 │薦任 │ 一 │ │
│廠├────┼─────┼───┼────────────┤
│ │副技師 │委任或薦任│ 一 │ │
│ ├────┼─────┼───┼────────────┤
│ │技術員 │委任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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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訓練師 │聘任 │ 六 │一、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
│ │ │ │ 辦法辦理。 │
│ │ │ │二、視需要得將其員額暫以│
│ │ │ │ 副訓練師名義聘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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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訓練師 │聘任 │ 一四 │一、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
│ │ │ │ 辦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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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視需要得將其員額暫以│
│ │ │ │ 助理訓練師名義聘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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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訓練師 │聘任 │ 一四 │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 │ │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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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七一 │ │
│ │(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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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在「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 │ 員會所屬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六」未規定前,暫准適用之;│
│附│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
│註│ 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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